峨发改发〔 2024 〕 36 号
关于调整制定峨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
收费标准的通知
峨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申请调整制定峨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函》(峨建函〔 2023 〕 19 号)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云南省政府制定价格行为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峨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制定工作严格按照《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开展,经县十八届人民政府第 46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峨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制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标准调整如下:缴费 类别 缴费分类 缴费范围 缴费对象征收方式计量单位 收费标准 备注一、居民户 居民住户(含暂住
人口) 县城城区 居民户 按户计征元 / 户 •. 月 8.00 元 / 户 • 月
按照编制人数计征。
国家机关、社会团 体、部队、学校和 企事业单位等办公
单位有经营性场所
县城城区 单位 按人计征元 / 人 • 月 3.00 元 / 人 • 月
的,单独计征。学生
人数不计入收费对
场所
象。
住宿业、餐饮业 县城城区 经营方 按用水量
计征 元 /m³ 0.50 元 /m³• 月 含单位食堂
医疗机构 县城城区 经营方 按床位
计征 元 / 床 • 月 3 元 / 床 • 月 不含医疗废弃物。食
堂单独计征
(含 50 ㎡) 经营方 按经营
面积计征 元 / 月 • 户 18 元 / 户 • 月
县 城 城 区
51 ㎡ -100
住宿业、餐饮业、 医疗机构除外的经
经营方 按经营
面积计征 元 / 月 • 户 30 元 / 户 • 月
㎡)
营户三、经营户
101 ㎡ -200
面积计征 元 / 月 • 户 50 元 / 户 • 月 超出部分,每增加 1
㎡(含 200
㎡加收 0.1 元
㎡)
临时性摊点有管理
者(摊位租金收益获 得者)的,生活垃圾
指定临时性摊点 县城城区 经营方 按日计征 元 / 日 2.00 元 / 日
处理费由管理者承
担。
按倾倒吨
数计征 元 / 吨 80.00 元 / 吨
方
1. 按调查采集数量和
“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
法 ” 测算。 2. 厨余垃圾
末端处理设备尚未
配置、厨余垃圾收运 处理体系、收费机制 尚未建立。自开始统 一收运处置之日起,(餐营业) 厨余垃圾 县城城区 — 按用水量
计征 元 /m³ 3.00 元 /m³• 月
测算实际处置成本
后按不高于 3.00 元
/m³• 月征收。注: 1. 本表未明确的,由双方协商收取。
2. 采用 “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 ”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就是按用水量每消费 1 吨水产生垃圾的量测算的系数核定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3. 县城城区是指县城环卫一体化公司垃圾收集清运的范围。
二、对特殊人群实行价格优惠政策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价格的调整制定,对特殊人群实行价格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残疾等级二级以上(含二级)、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乡特困人员、孤儿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集镇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
目前未纳入县城环卫一体化垃圾收集清运管理的双江街道部分村组、小街街道及各乡(镇)集中区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由各乡镇(街道)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健全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相关文件规定,结合目前各乡镇(街道)集镇区生活垃圾处理方式、处理能力、处理成本差异较大的实际,参照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或者调整,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备案执行。
四、调整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后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调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认清形势,认真分析总结当前工作的薄弱环节,针对存在问题切实加强分析研判、研究对策,想方设法保障执收率。
(二)齐抓共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公示工作,齐抓共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提高垃圾处理价格调整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
(三)加强收费管理,提升服务质量。 要充分体现 “ 有收费、有服务 ” 、 “ 收费有温度 ” 的原则,执收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收费工作,同时要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让缴费群众 “ 心甘情愿 ” 缴费。
(四)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执收效率。 生活垃圾处理收费价格调整后,收费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收费制度并严格执行。同时,要处理好相关部门配套措施之间的衔接关系,切实保障执收率。
五、调整后的峨山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自 2024 年7 月 1 日起执行。
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 年 5 月 14 日
峨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4 年 5 月 14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