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宾政办通〔 2024 〕 11 号
宾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宾川县城规划区道路停车管理综合 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牛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宾川县城规划区道路停车管理综合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4 年 4 月 28 日
宾川县城规划区道路停车管理综合整治工作
实施方案
自宾川县智慧停车项目启动实施以来,全县已完成智慧停车泊位建设及运营管理系统搭建工作,因驾驶人员规范停车意识不到位,城市综合管理整治合力不足,导致乱停乱放现象依然突出。为持续整治宾川县城规划区道路停车违规停放顽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停车合法权益,进一步提升宾川县城市管理良好形象,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宾川县城规划区道路停车秩序的综合整治,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和泊位周转效率,最大限度满足停车人员停车权益,逐步减少乱停乱放现象,稳步提高宾川县城市规范化管理水平。二、整治任务
(一)负责对停车泊位内违章停放车辆(含三轮车和非机动车)、非法私自占有停车泊位和占道经营行为进行整治。
(二)负责对违章停放车辆的违停信息进行取证。
(三)负责对停车泊位内应上牌而未上牌的停放车辆进行整治。
(四)负责对未在电动车(摩托车)规定停车点违停车辆进行整治。
(五)负责对非机动车道内违章车辆(含三轮车和非机动车)进行整治。
(六)负责对违章车辆进行拖移管理。(七)负责对其他影响城市规范管理的停车行为进行整治。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宾川县城规划区道路停车秩序的综合整治工作,成立宾川县城规划区道路停车管理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明武 县委常委、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
副组长:赵柱钧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县公安局局长
曹洪戍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毕振原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
毛跃龙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
曹德中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文艳军 县财政局局长
韩 瑜 县交通运输局局长
李建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县委网信办主任、
县政府新闻办主任
梅成龙 县公安局副局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
队长
那吉兴 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杨灿华 县司法局局长
王文令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刘文龙 金牛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光文 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县综合行政
执法局局长
王 刚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孔敬铭 县水利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由毛跃龙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梅成龙、杨光文、王刚 3 位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抽调,每个部门抽调 2 — 3 名常驻人员,组建联动整治工作组,实行定点办公。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办理,按照相应执法权限对专项整治中的违法行为分别履行处理处罚职责,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县应急管理局、县司法局及其他县级有关部门,根据整治工作涉及的管理需要临时抽调机动人员参与整治工作。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人员如有变动,由相应岗位职责人员自行递补,不再另行发文。
四、工作措施
(一)实行联动整治。 宾川县智慧停车监测系统向整治工作组开放,整治工作组以道路巡查、系统抓拍等方式监测县城区域内违规停车情况,一经发现违停车辆和违占行为立即进行处理。
(二)提升整治水平。 为提高整治工作水平,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确定第三方服务机构,将违章车辆拖移、停放管理、超期管理等业务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有偿服务。具体服务方式和服务范围、服务标准、支付方式,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确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另行确定。
(三)规范整治工作。 一是 各职能部门对违停车辆和违占行为进行处理。对需要拖移后处理的违停车辆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拖移并进行集中管理。第三方服务机构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的拖停管理车辆放车单并结清停放费用后向违停对象放行拖移车辆。第三方服务机构于每月末上报车辆当月拖移数据及停放信息至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是 职责部门在作出处理处罚结果后及时将有关违章车辆信息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具拖停管理车辆放车单,车主凭放车单到托停车辆管理场地提车。 三是 发现恶意不服从管理的违停、违占行为,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置方案后,由各相关职责部门按照司法程序进行处理。
五、相关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县城规划区道路停车秩序综合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结合部门工作职责,切实履行城市管理主体责任,确保整治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开展。
(二)规范服务管理。 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及时与确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分别签订车辆拖停服务合同。每月末根据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与确定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共同认定的应付违停车辆拖停费用,由县财政局分别安排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分别根据服务协议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支付应付费用。其中,事故车辆拖停费用不列入财政安排范围,由第三方服务机构按照车辆拖停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被拖停当事人收取。第三方服务机构要积极做好违章车辆停放场地选址、拖车购置及违停车辆停放期间的管理工作,并参照《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宾川县县城规划区智慧停车项目收费标椎调整批复》(宾政复〔 2023 〕 145 号)规定分类收取停车费用,事故车辆 15 天内免收停车保管费用,超过 15 天的按照超期天数和机动车 15 元 /天、非机动车 8 元 / 天的标准收取停车保管费用;其他违停车辆停放 30 天内向当事人免收停车费,超过 30 天的向当事人分别按照超期天数和机动车 15 元 / 天、非机动车 8 元 / 天的标准收取停车保管费用。停车保管天数从拖移之日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