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州级民族学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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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民宗发〔 2024 〕 11 号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印发《德宏州

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州级民族学会

管理办法》的通知

德宏州各民族学会: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州级民族学会的管理办法》已经 2024 年第 3 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

2024 年 4 月 16 日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关于州级民族学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州级民族学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促进州级民族学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2016 年 2 月 6 日修正版)、《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 2017 〕 1 号),参照《云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云南省民族学会的管理办法》(云民宗办发〔 2023 〕 46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宏州州级民族学会(以下简称“州级民族学会”)是指德宏州傣学学会、德宏州景颇族发展进步研究学会、德宏州傈僳族发展进步研究学会、德宏州德昂族研究学会。

第三条 州级民族学会应当依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由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德宏州民政局核准登记的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 州级民族学会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和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的有关制度规定,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州级民族学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二)管理监督、指导州级各民族学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开展年度检查的初审;

(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

(五)指导和参与各民族学会换届工作及举办传统节日活动。

第六条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对州级民族学会实行“归口管理、分工负责”的管理原则。

(一)民族团结促进科负责州级民族学会的日常联系和综合协调,对各民族学会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等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

(二)机关办公室负责州级民族学会州管干部兼职备案审查。

(三)机关财务室负责指导和监督州级民族学会财务工作,做好上级补助经费的审核划拨及跟踪检查管理。

第三章 州级民族学会职责

第七条 州级民族学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全面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发挥好各民族学会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中的引领作用和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二)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研究。

(三)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各族群众,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四)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融入德宏州各民族传统节日活动,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全面交流、深度交融。

(五)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对学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办媒体和联办媒体严格管理,严格审核把关发布信息、刊发文章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州级民族学会接受境外非政府组织、基金会捐赠资助或开展科研、公益项目合作,邀请境外人士和社团组织参加境内活动,需按规定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九条 州级民族学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等方式合作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应当对活动全过程严格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

承办或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州级民族学会应当对其资质、能力、信用等进行核实,慎重选择合作对象,保证活动依法有效开展。

第十条 州级民族学会实行报告制度:

(一)重要的人事变更、机构变化、重大节庆活动、重大学术活动、跨区域学术活动,与境外组织或个人开展有关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及其他重大事项,需提前 20 个工作日报告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接受国内组织或个人捐赠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需向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接受境外组织或个人捐赠,无论金额多少必须向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

(二)举办展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需严格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管理规定,并提前 10个工作日报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备案。

(三)每年 12 月底前向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有关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四)州级民族学会应当按照各学会《章程》规定,设立理事会,每年定期召开理事会年会,向会员报告工作。理事会任期届满必须按时组织换届。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应报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同意,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学会交流会,或者分别深入各学会开展调研,加强交流,听取意见和建议,积极向上级争取有利于学会发展的项目和政策支持。支持各学会设立人才专家库,对涉及民族文化书籍资料、文艺歌舞、对外宣传展示民俗活动等需由专家进行严格指导审核。支持各学会印刷、出版民族文化书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适时对州级民族学会进行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及时整改,并给予年度检查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情节严重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年度未开展活动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自身建设及会员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以行政机关名义发通知或以其他方式要求有关单位参加活动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民族学会资金、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举办重大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违规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芒市地区阿昌族学会的管理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民族宗教事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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