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通知(保林草发〔2024〕 17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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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文件

保林草发〔 2024 〕 17 号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林草局,高黎贡山保山管护局、腾冲北海湿地管护局、龙陵小黑山管护局:

保山市现有林草部门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各类型自然保护地 12 个,批复总面积 15.63 万公顷,全市功能多样、类型丰富的保护地和管理执行法律法规的多样性,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保存自然遗产、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困难和管理压力。结合当前开展的自然保护地人类活动及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工作,现就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

有关县(市、区)林草局和保护地管护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中办发〔 2019 〕 42 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云办发〔 2020 〕 17 号)精神,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自然保护地的功能定位,充分认识当前自然保护地管理保护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艰巨性,全面加强对自然保护地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举措,认真履职尽责,强化责任担当。 2018 年机构改革,涉及划归林草部门管理且无独立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现由隆阳区、腾冲市林草部门进行管理,但管理巡护、监测监管工作难度非常大。两县市、区林草局应加强请示汇报,争取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政策扶持。

二、严格执法,确保自然保护地生态资源安全

各类自然保护地的保护和管理在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的基础上,在新的相关法律法规未颁布、未修订前,仍需按照现行有关国家和省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地质公园、湿地保护、世界自然遗产地等管理法律法规依法进行管理;对保护地内违法案件依法查处,其中:涉及刑事案件依法移交,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指导目录》( 2020年版)违法行为的,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函〔 2020 〕 18 号)要求,予以移交,确保自然保护地内生态资源安全。

三、依法依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通过开展自然保护地内人为活动及风险隐患摸底排查,我市各类自然保护地内有农业开发、旅游开发、水电开发、交通开发、工业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居民点与其他活动以及划入保护地内的集体林等人为活动,特别是因历史遗留问题仍然保留在保护区内的耕地(园地)和自然保护区区划时划入的集体林,存在部分群众擅自继续管理的风险;部分集体林内的旅游设施未经审批,管理上存在一定风险。对于此类涉及自然保护区历史遗留问题,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积极加强汇报,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加强与生态环境部门对接,对照《云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实施意见的通知》(云环发〔 2023 〕6 号)明确的整改销号条件,分类做好相关工作:符合认定的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条件的人类活动台账的,严格按销号流程予以验收销号;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和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纳入人类活动总台账,不纳入现阶段整改销号问题台账的 10 类情形要进行合理认定,但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新增设施或改变用途。

四、依法办理自然保护地内行政许可

(一)明确保护地内许可事项。按照《云南省林草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3 版)》和《保山市林草行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2023 年版)》的要求,明确行政许可的审核审批主体,权限内依法做好涉自然保护地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 “进入自然保护区活动审批”“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其中:“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选址方案核准”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按非行政许可事项办理,属“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的前置核准。

(二)涉及自然保护地内修筑设施等建设项目的,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的通知》(林保规〔 2023 〕 1 号)和《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云林规〔 2023 〕 2号)的规定,以行政许可事项依法办理。同时,要从既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又要尊重历史现实的角度加强研究,妥善处理好历史遗留问题。

(三)加强部门联动。在当前和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后,各县(市、区)林草局管理保护地的股室(中心)和保护地管理机构,要加强与行政审批、资源部门的协调联动,认真核实建设项目拟使用林地是否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并按有关规定出具有关审核意见。

五、加强自然保护地访客管理工作

(一)提高认识,依法规范。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充分认识访客管理特别是访客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落实访客安全和生态资源保护的部门监管责任和工作岗位责任,切实抓好监测、预警、防患和应急管控工作。根据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地均须遵守相应规定,服从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管理,其中,进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必须严格履行行政审批程序。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要依法健全访客管理制度并规范访客活动,做好巡护监测,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应进一步健全访客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做到准备充分、应对及时;严格实施分区管控,明确访客活动区域,完善访客预约登记、审查(批)等制度,严格访客容量管理;采取多手段、全方位加强访客管控,对违规进入自然保护地的单位和个人,及时警告劝返;一旦发生事故险情,及时报告并启动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妥善应对处置,将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

(三)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导、督促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定期对自然保护地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切实管控安全风险;加强对访客的安全教育宣传,对于团队访客,应与领队或带团导游签订旅游安全责任书,共同做好旅游安全工作,对于科研、科考以及户外运动等小众型访客,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地应安排专人陪同,提供必要的向导服务;旅游高峰期超过接待容量且无法为访客提供相应安全保障时,应坚决停止接待,并做好疏导工作;与有关部门配合,积极为访客提供人身意外保险服务,降低安全风险。

保山市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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