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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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民宗发〔2024〕5 号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印发 《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迪庆州

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委各科室:

经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 年第 2 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7 日

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关于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迪庆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以下简称“ 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 ”)的管理、监督和指导,促进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办发〔2017〕1 号),参照《国家民委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是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由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经迪庆州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必须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建立自律机制、规范内部管理,依照章程开展活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进行审查;

(二)监督、指导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三) 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年度自查进行初审;

(四)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加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培训;

(五) 提供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固定的办公场所;

(六)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开展的民族宗教理论研究、举办的少数民族传统节日活动、换届选举和日常办公等工作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第五条 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实行分工负责管理:

(一)委社会事务科负责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日常联系和综合协调,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换届、变更和注销登记、年度检查等进行管理监督和协调服务;

(二)委办公室负责本委干部兼职备案审查,负责指导和监督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财务工作,做好补助经费的审核划拨及跟踪检查管理;

(三)委党支部负责指导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党建工作。

第三章 协会职责

第六条 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不断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全面加强以下工作:

(一)正确把握共同性和差异性的关系、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和各民族意识的关系、中华文化和各民族文化的关

系、物质和精神的关系,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建设、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研究;

(二)加强意识形态工作,强化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对协会微信群、公众号等自办媒体严格管理,对发布的信息、文章等严格审核把关;

(三)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广泛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宣传教育,弘扬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构筑中华民族共有精神家园,不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四)积极参与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 宣传民族团结进步典型事迹,推广民族团结进步典型经验,在全社会营造热爱伟大祖国、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各具特色的文化、体育和各种联谊活动,活跃各族群众交往交流交融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增进友谊,加强团结,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休戚与共、荣辱与共、生死与共、命运与共的共同体理念,推动各族群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 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坚定对伟大祖国、 中华民族、 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六)密切联系少数民族代表人士和各族群众,协助党委政府做好涉及民族因素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七)加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教育,推进党和国家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八)发挥好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践中的引领作用和联系各族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动员全州社会各界人士和团体,深入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积极参全州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

(九)联系国内、省内其他地区,特别是先进发达地区的各界人士、团体,促进各族群众的交往交流交融,加强经贸、文化、教育、科技、学术、新闻出版、体育、艺术、旅游等方面的合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的补助经费按照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条 重要人事变更、机构变化、重大节庆活动、重大学术活动、跨区域学术活动,接受大额捐赠资助及其他重大事项,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举办展会、讲座、论坛、讲坛、年会、报告会和研讨会等活动,提前 15 个工作日向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每年年底向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报告接收资产或资金的捐赠、资助等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适时对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进行检查,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检查给予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结论;

(一)未经报告、备案开展活动的;

(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 拒不接受或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五)开展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

(六) 侵占、私分、挪用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资产或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七)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八)举办重大活动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个人参加,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的。

第十三条 州民族团结进步协会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的,由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责令纠正;情节严重或超出业务主管范围的,将移送相关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迪庆州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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