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昆明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昆开发区办〔2024〕1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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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昆开发区办〔 2024 〕 1 号

昆明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市级各部门,各县(市)区,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滇中新区:

《昆明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试行)》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昆明市开发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代章)

2024 年 2 月 25 日

昆明市特色产业集聚区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拓展全市产业发展空间,促进现有开发区以外产业实现集聚、集约、高质量发展,建立完善多梯度产业培育发展体系,形成更多经济增长极,依据《昆明市产业强市三年行动( 2023-2025 )》、《昆明市开发区振兴三年行动( 2023-2025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是指在我市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范围以外,具有明确区域界限,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布局规划等有关规划,符合产业政策导向,以优势产业集群为基础,经昆明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产业承载区域。

第三条 集聚区建设发展应遵循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主业明确与融合发展相结合、统筹规划与特色突出相结合、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集聚区统筹管理工作;市级主管部门负责行业指导和日常监管工作业务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集聚区属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分类

第五条 集聚区根据其主导产业类型和特点,分为以下三类:

(一)现代农业集聚区。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业科技、农业观光、品种研发、籽种培育、农产品交易集散等。

(二)现代服务业集聚区。主要包括:现代物流、科技服务、金融服务、软件与信息服务、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旅游康养、养老托育、人力资源、对外贸易、服务贸易、新型专业市场等。

(三)现代都市工业集聚区。主要包括:产品设计、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封装测试、组装制造等,以及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智能制造、新型材料等符合安全环保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章 条件

第六条 设立集聚区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符合全市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产业导向和主体功能定位。

(二)拥有完善的集聚区发展规划和建设方案,有科学明确的主导产业和功能定位,发展目标明确,区域边界清晰。

(三)具有一定产业基础,企业集聚度较高,有一定数量的主导企业和配套企业入驻,龙头企业带动作用明显,产业链衔接紧密,协作配套能力较强。

(四)具备较强的产业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有引进落地特色产业项目、培育壮大经营主体的发展空间。

(五)有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运营机制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能够高效开展集聚区管理和服务。

(六)具备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安全条件,能够为入驻企业发展提供必要的软硬件环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为兼顾区域平衡,对产业基础薄弱地区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对以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和补短板为主要内容的集聚区,可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第四章认定

第八条 集聚区认定依照透明、规范程序进行,应当统筹规划、合理配置资源,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集聚区申报认定工作。

第九条 集聚区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开展:

(一)申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地区发展实际,在充分论证基础上实行自愿申报,申报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集聚区创建申报请示;

2. 集聚区研究论证报告;

3. 集聚区规划建设方案;

4. 集聚区管理服务机构情况;

5. 申报单位出具的真实性承诺函;

6. 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二)初审。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把关,并组织现场核查,初审通过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审核。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的集聚区名单进行公开评审。

(四)公示。对评审通过的集聚区,在市发展改革委官网及相应县(市)区政府官网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出具审核通过意见;如公示期间存在问题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相应县(市)区政府书面反馈意见。

(五)认定。将拟认定的集聚区名单和申报材料报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正式批准认定为市级特色产业集聚区。

第五章管理

第十条 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集聚区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管理工作,每年一季度前完成上年度集聚区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加大要素资源倾斜,支持集聚区做大做强。各集聚区管理机构要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培育引进龙头企业,强化企业技术创新,加大品牌培育创建,推动优势产业集聚集群发展。

第十二条 对集聚区重大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省级资金。各级各部门对认定的集聚区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省级集聚(示范)区。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集聚区命名:

(一)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二)弄虚作假,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三)被证实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和要求;

(四)不接受、不配合相关管理工作;

(五)入驻企业满意度低、反映问题较多等其他应予以撤销的情形。

第十四条 集聚区因故需变更建设规划或其他重大事项发生变化,按认定程序重新组织申报。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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