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绿政办发〔 2024 〕 13 号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绿春县边民互市管理办法的通知
平河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绿春县边民互市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绿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 年 1 月 26 日
绿春县边民互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沿边开放步伐,繁荣边疆经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 1996 ﹞ 2 号)、云南省口岸办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口岸﹝ 2010 ﹞ 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绿春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边民互市场所是指经批准载运边民互市商品运输工具进出、停靠、以及从事边民互市交易商品交易、装卸、储存、民运及办理相关手续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 成立绿春县边民互市 贸易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主任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 / 县公安局局长 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工商信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监局、县税务局、县农科局、县卫健局、 县外事办、县边境管理大队、平河镇人民政府、平河边境派出所等部门组成。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县工商信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工商信局局长兼任。
第四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有关规章制度和市场管理措施;
(二)维护边民互市交易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三)核发《绿春县边民互市交易证》;
(四)核准相关费用;
(五)配合各部门打击走私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六)沟通联系各联检部门,协调解决相关事宜;
(七)宣传国家边民互市政策,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及发展规划;
(八)在海关没有对边民互市实行正式监管前,暂由管委会代为执行海关对边民互市的监管职责。
第五条 互市市场内设置交易、税务等服务点,为边民提供交易、税收等服务。
第六条 边民互市场所的建设、维护、运营及相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由互市场所经营企业、投资业主(企业)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县工商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等职能部门派出工作人员进驻互市场所,各进驻单位在管委会的统一协调下,配合联检部门开展互市监管和服务工作。
第八条 边民互市场所由市场经营企业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并受海关监督和管理。
(一)海关在边民互市场所依法对进出口商品及运输工具实施监管;
(二)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境互市商品按规定实施检验检疫,对进出境运输工具及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对外来有害生物及传染病进行监测和防控;
(三)边检部门负责对出入境人员和运输工具的检查及管理;
(四)工商信部门负责互市参与主体的认定、备案和发证,指导边民有序参与互市,做好边民互市交易日常管理、协调和统计工作。
第九条 边民互市场所按相关规定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海关监管场所,并办理审批和注册登记手续,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十条 中国边民持本人《绿春县边民互市交易证》参与互市交易,不得持他人或向他人转让、出租及出借证件。任何企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或变相参与边民互市交易。边民互市场所实行边民身份验证的信息化管理。
第十一条 参与边民互市交易的边民享有如下权利并应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在指定区域和地点进行互市,商品品种、质量要符合中国相关规定;
(二)进出互市场所时,向海关、检验检疫(管委会)如实申报携运商品品种、数量和金额等信息并接受监管检查和检验检疫;
(三)自由处置已办结进境手续的商品并接受各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在国内流通时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互市场所开放时间为每天 08:00 至 18:00 ,遇特殊情况需延长开放时间的由管委会商联检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 边民互市进出境商品管理
(一)边民互市交易进境商品范围仅限于原产于毗邻国家的生活用品,并按照《云南省边民互市贸易常见商品目录》的相关规定进行动态管理;
(二)边民通过边民互市入境的商品,每人每日在价值人民币 8000 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 8000元的对超出部份按有关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三)边民互市贸易出境应税商品,海关照章征税,并按进出口货物办理有关手续;
(四)国家禁止进出境和侵犯知识产权商品不得以边民互市方式进出境,国家限制进出境和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商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进境商品自入境至办结进境手续前,出境商品自申报起至实际离境前,应当接受海关、检验检疫(管委会)监管。未经许可或未办结相关手续前,不得擅自运离互市场所、变卖或移作他用。
第十五条 互市进出境商品,边民可采取不同的载运方式通关。
第十六条 进出境互市商品通关流程
(一)入境:向海关、检验检疫(管委会)申报《边民互市贸易清单》 入境 办理相关手续 进入互市场所交易 运离互市交易场所;
(二)出境:市场交易 向海关、检验检疫(管委会)申报《边民互市贸易清单》 办理相关手续 申请运离出境。
第十七条 载运边民互市商品的运输工具,由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绿春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