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宣威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
实施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发〔 2001 〕 71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省、曲靖市驻宣单位:
根据《曲靖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为保护儿童身体健康,确保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宣威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办法》(宣政办发〔 2001 〕 71 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宣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1 年 8 月 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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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关于 “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制度 ” ,充分调动市、乡 ( 镇 ) 医疗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增强责任心,确保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质量,切实保护儿童身体健康,根据《曲靖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 保偿制 ” 是指医疗卫生单位遵照国家规定的计划免疫程序适时对适龄儿童进行脊灰疫苗、麻疹疫苗、卡介苗、乙肝疫苗、百白破三联混合制剂等五种疫苗 ( 以下简称 “ 五苗 ”) 的接种,预防荨麻疹、脊髓灰质炎、百日咳、白喉、破伤风、结核病和乙型肝炎等七种传染病 ( 以下简称 “ 七病 ”) 的免疫责任保障制度。儿童家长向承保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保偿费,儿童按计划免疫程序接种了 “ 五苗 ” 后,如发生所预防的 “ 相应疾病 ” ,承保单位按保偿合同规定给予一次性的赔偿金。
第三条 保偿制在儿童家长向承保单位按规定交纳足额保偿金并索取 “ 保偿证 ” 和专用收据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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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 计划免疫保偿工作由市卫生局主管,市防疫站具体指导,乡 ( 镇 ) 卫生院、村卫生所、地段医院及社区医疗服务点组织实施,并充任承保单位。
第五条 市卫生局下设免疫保障办公室,负责全市儿童计划免疫保偿日常鉴定工作,成立 “ 七病 ” 诊断鉴定小组,负责 “ 七病 ” 和免疫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的诊断鉴定工作。
第三章 保偿对象与期限
第六条 保障对象为辖区内 ( 包括外来暂住人口 ) 所有零至七岁的儿童。身体健康,无严重器质性病变,非过敏性体质或无预防接种禁忌症者,均可参加补种。
第七条 凡符合入保条件的儿童,城镇到指定地段的医院或社区医疗服务点,农村到所辖的乡 ( 镇 ) 卫生院或村卫生所办理入保手续。保偿期限从 “ 入保 ” 之日起,到年满七周岁止。
第八条 参加保偿后,无正当理由中途退保,不退还保偿金。有正当理由 ( 死亡、户口迁出 ) 的,向承保单位申请后,可
宣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酌情退还部分保障金。
第四章 保险及赔偿
第九条 入保儿童在保偿期限内凭 “ 保偿证 ” 到承保单位接受 “ 五苗 ” 接种服务,不再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第十条 保偿费必须一次性交清,个别确有困难的家庭,可先办理 “ 四苗保六病 ” ,以后再办理乙型肝炎疫苗的入保手续。
第十一条 满 6 个月以上的儿童必须经 “ 乙肝表抗检验 ” ,呈阴性者,方可办理入保手续。
第十二条 在保偿期限内,患者承保的相应疾病中的任何一种,经 “ 七病 ” 鉴定小组按《传染病防治法》诊断标准确诊后,凭保偿证明和诊断证明到指定单位领取一次性赔偿金。
第十三条 赔偿范围及赔偿标准:麻疹、百日咳、白喉一次性赔偿 100 元;破伤风、结核病 ( 指粟粒性肺结核和结核性脑膜炎 ) 一次性赔偿 200 元;乙型肝炎一次性赔偿 300 元;脊髓灰质炎一次性赔偿 500 元。除发热、局部红肿等一般反应外,经鉴定属于免疫接种异常反应或接种事故的,给予一次性赔偿 250—5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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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作经济赔偿:
( 一 ) 在保偿期间,儿童不按时到承保单位接种或拒绝接种疫苗而造成发病者。
( 二 ) 儿童在完成各种疫苗基础免疫三十天内发生相应传染病者 ( 说明在免疫接种前就已感染 ) 。
( 三 ) 在参加保偿时隐瞒被保偿人患有严重先天性、器质性疾病,免疫功能缺陷,过敏体质等疾病,而发生承保的相应传染病和接种异常反应或事故者。
( 四 ) 超过保偿期限发生的相应传染病患者。
第十五条 因承保单位责任医生未进行接种、未按程序和有关规定接种而导致发病、异常反应或事故者,由承保单位承担全部赔偿,并追究责任医生责任。
第五章 保偿费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保偿金的管理要严格建立专人专账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收支账目清楚,不能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赔偿金由市防疫站实行统一管理,按 5:3:2 分配,即村卫生所、责任医生及地段医院直管科室为 50% ,作为劳务补偿和发病赔偿;乡 ( 镇 ) 卫生院或地段医院 30% ,作为发病
宣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赔偿,冷链设备维修、更新,接种器材费。
第十八条 赔偿比例:市防疫站、乡 ( 镇 ) 卫生院或地段医院、村卫生所或地段医院直管科室按 5:3:2 比例支付,即市防疫站负责赔偿 50%; 乡 ( 镇 ) 卫生院或地段医院负责赔偿 30%; 村卫生所或地段医院直管科室负责赔偿 20%.
第十九条 收取儿童免疫保偿费时,必须使用市 “ 保偿办 ”提供的财政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并发给 “ 保偿证 ” ,保偿金要单独设账,接受财政、审计和物价部门的监督,各级财政不予统筹。
第二十条 本年度的保偿金要收支平衡,市防疫站要适时按规定下拨应支款项,不得拖延或截留承保单位的经费。若有结余,转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一条 各承保单位每季向市 “ 保偿办 ” 报入保障花名册并足额上缴保障费,市防疫站每年考核后按比例结算兑付。
第二十二条 市卫生局每年对市防疫站、乡 ( 镇 ) 卫生院、地段医院保障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对制度健全、收支合理的单位给予表彰,对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 保偿证 ” 在全市范围内使用,各预防接种单
宣威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位凭保偿证为儿童进行免疫接种,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对没有办理入保手续的,接种单位可按照现行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取接种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实施的管理办法即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