宾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宾川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宾政规〔2023〕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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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川县人民政府文件

宾政规〔 2023 〕 2 号

宾川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宾川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 (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机关各办、局:

《宾川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12 月 26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宾川县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工作,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225 号 )、 《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和《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大政规〔 2023 〕 1 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置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办法所称无人认领遗体:

(一)姓名不详、身份不明的遗体;

(二)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遗体;

(三)在医疗机构正常死亡,且被遗弃的遗体。

(四)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规定可纳入无人认领遗体范围的遗体。

第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下列规定,由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相关死亡证明:

(一)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

(二)在医疗机构内经救治非正常死亡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

(三)在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负责检验、鉴定、拍照、登记和收集随身物品,出具《死亡证明》。

相关《死亡证明》由遗属或者遗体移交单位负责办理。

第五条 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出具的相关死亡证明应当按规定填写,注明死者姓名、身份以及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等情况。姓名不详、身份不明或者姓名、身份清楚,但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放弃认领的,应当予以注明。必要时公安机关采集无人认领遗体 DNA 等材料备查。

第六条 无人认领遗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医疗机构内正常死亡且被遗弃的,按照《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进行处理;

(二)医疗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的,由医疗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死因鉴定,公安机关根据最终鉴定意见提出遗体处理意见;

(三)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进行处理;

(四)在监管场所死亡的,参照监管场所被监管人死亡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无人认领遗体应当由殡仪馆统一接运。殡仪馆接运时,应当查验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使用专用车辆,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第八条 非正常死亡或涉案的无人认领遗体,保存期一般不超过 90 日。因案情或调查需要延期存放的,公安机关应办理延期存放手续。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继续保存必要的,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由殡仪馆根据《死亡证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按有关规定处理遗体。

第九条 非正常死亡的无人认领遗体在保存期 90 日内或公告期 90 日内,如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凭死者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介绍信(函)向我县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或殡仪馆办理遗体辨认和殡殓手续。

第十条 无人认领遗体经县民政部门、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登报公告 90 日后,仍无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殡仪馆凭《死亡证明》《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对遗体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无人认领遗体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无需登报公告,殡仪馆可以凭《死亡证明》直接对遗体进行处理:

(一)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书面表示放弃认领的;

(二)正常死亡且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

(三)非正常死亡且遗体已出现膨胀、腐臭气味、舌肿眼突等明显腐变症状的,公安机关已经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的;

(四)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立即火化的。

第十二条 对无人认领遗体,殡仪馆应当进行拍照和录像,按相关礼仪和程序火化,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骨灰自火化之日起保留 2 年;超过 2 年仍无人认领的,由殡仪馆进行树(花)葬或深埋处理,并按规定保存相关档案资料。

骨灰保存期间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火化费等费用由认领者承担。

第十三条 涉及少数民族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民族宗教部门按有关民族政策处理。

涉外、涉港澳台的无人认领遗体,由民政部门会同外事部门按有关政策处理。

第十四条 无人认领遗体的处理费用,包括遗体检验鉴定费用、抬尸费、运尸费、冷藏费、公告费等。处理费用来源为:

(一)惠民殡葬奖补资金;

(二)社会捐赠资金;

(三)骨灰保存期间有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认领后缴纳的遗体处理资金;

(四)前三项费用保障不足部分,根据《大理州无人认领遗体处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 经公安机关出具《死亡县级财政预算; 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所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县民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发现的无人认领遗体,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出具《无人认领遗体处理意见书》,经大理大学遗体捐献接受中心认定,具有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价值的,经州级民政部门同意,由县殡仪馆建立档案后实施捐献。

涉及公安机关出具《死亡证明》的无人认领遗体,经登报公告 90 日后,仍无遗属、单位或其他组织认领的,具有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价值的,由公安机关出具《无人认领遗体意见书》后,按前款规定办理。

遗体捐献应坚持公益性原则,捐献的遗体仅限于医学教学和科研等方面。严禁利用捐献遗体牟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第十六条 遗属、遗体移交单位或其他组织未能按时办理遗体火化或故意拖延时间、拖欠或拒缴遗体保存或处理费的,殡仪服务机构通过文书送达催办未果的,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追究责任:

(一)应由本部门处理而推诿不处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延误或故意拖延处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虚报、骗取遗体处理费用的;

(四)有其他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24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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