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 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盘龙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盘水发〔2023〕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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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

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件

盘水发〔 2023 〕 10 号

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 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盘龙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 和节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双龙、松华、滇源、阿子营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水利工程设施作用,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倡导节约用水,结合区情实际,现将《盘龙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盘龙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实施细则

(试行)昆明市盘龙区水务局 昆明市盘龙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3 年 12 月 22 日盘龙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实施 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全面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 用水须付费、困难农户有补贴、节约用水得奖励 ” 机制,推广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用水效率,促进农业节约用水,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 2016 〕 2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16 〕 81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水利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通知》(发改价格〔 2021 〕 1017 号)及《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水利厅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云财规〔 2022 〕 17 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切实保护农民合理用水权益,充分调动各方参与改革积极性的原则,在水权定额清晰、水价形成机制完善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推行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地区,从骨干工程、田间工程到末级渠系农田水利设施均已配套完善的农田水利项目。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管水主体,主要指属地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等,管水主体负责农业水费收缴和农田水利工程的运行管护。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用水主体,主要指农业灌溉用水户(个人、集体、企业)。

第六条 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每年 12 月由属地社区、街道逐级上报本年度用水总结,同时根据 DB53T168-2019 《云南省用水定额》 (2019 版)核算并上报次年用水计划,区水务局按照昆明市水务局下达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为基础,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审核并下放用水指标。

第七条 水价标准是指以区人民政府批复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和灌区农业供水价格。区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统筹考虑供水成本、水资源稀缺程度、用水主体承受能力、补贴机制建立等因素,把握好水价调整幅度和节奏,将农业水价提高到运行维护成本水平,有条件的地区要达到补偿供水成本并适当盈利水平。

第八条 区水利部门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多渠道筹集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以下称奖补资金)。奖补资金主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中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部分、水权转让收入、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收入、非农供水利润、社会捐赠等。

第二章 奖补对象、标准和程序

第九条 奖补对象。精准补贴对象为已缴纳水费且符合补贴条件的用水主体或水费收入与工程运行维护成本存在差额的管水主体,重点补贴支付水费有困难的种粮农户。节水奖励是指用水主体定额内用水节约部分的适当奖励,奖励对象为定额内用水节约的用水主体。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的用水量下降,不予奖励。对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奖补:

(一)未缴清年度水费的;

(二)农业用水超出用水定额的;

(三)未经许可擅自开采使用地下水的;

(四)未发生实际灌溉的;

(五)不主动、不及时报告种植面积缩减、种植结构调整等信息变化的;

(六)不符合水源区产业发展政策的;

(七)其他不宜奖补的情形。

第十条 对超定额用水量(计划指标)实行累进加价。年度用水超定额用水 10% (含)以内的部分加价 20% ; 10% ~ 30%(含)以内的部分加价 50% ; 30% ~ 50% (含)以内的部分加价100% ; 50% 以上的部分加价 200% 。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由属地街道负责收取,收取的超定额累进加价资金优先用于其管理范围内的节水奖励和精准补贴。

第十一条 奖补标准。一是农业灌溉用水单位当年用水总量未超出用水定额,次年方可申请增加用水定额(不论种植信息是否变化)。二是区水务局、属地街道等部门根据上一年度水费收取情况及当年度到位资金情况,制定节水奖励补贴方案。用水主体年终依据计量的实际水量与分配的用水总量进行对比,实际水量小于核定水量的可以申报节水奖励补贴。

第十二条 奖补程序

(一)奖补方案拟定。属地街道依据区级制定的奖补实施细则和上年所管工程各用水主体的用水量、用水定额、用水类型、灌溉耕地面积、水费收缴情况和运行维护成本拟定奖补方案。

(二)奖补方案公示。管水主体将奖补方案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域内向用水主体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三)奖补方案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存在问题的,应将问题反馈属地街道,重新调整公示后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

(四)奖补资金兑付。以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奖补方案为准,严格执行集中支付制度,资金直接补贴到应奖补用水主体或管水主体。奖补对象为用水农户的,须通过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 “ 一卡通 ” 向应奖补农户发放奖补资金。

第三章 奖补资金监管

第十三条 区级水利部门是奖补资金筹集的主体,要充分发挥资金监管的主体作用。区级财政结合当年实际情况考虑对奖补资金给予适当补助,具体金额依据中央和省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补助资金预算安排情况和全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需求情况确定。各级下达的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发放行政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津补贴,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建设、征地拆迁和移民、城市景观、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使用应符合《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 2019 〕 54 号)和省市区相关规定,并严格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级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区财政部门要强化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在资金安排上予以倾斜,较差等次的减少资金安排。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建立奖补资金公示制度,定期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7 个工作日。区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六条 区级水利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开展绩效评价,把是否按要求使用中央水利发展资金和省级水利专项资金支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情况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并将评价结果报区级财政及上级部门争取下一年度的资金分配。

第十七条 属地街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资金等台账,不断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财政、发展改革、农业农村和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23 年 12 月施行,试行有效期 1年,至 2024 年 12 月。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盘龙区水务局,盘龙区发改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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