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严格执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剑政办发〔 2022 〕 5 号)、《剑川县财政局 剑川县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剑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剑财资〔 2022 〕 19 号)、《剑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剑财资〔 2022 〕 30 号)等国有资产管理文件,严肃规范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程序,切实开展好国有资产管理,现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一、职能职责
(一) 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
(二) 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部门及所属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
(三)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对确因特殊情况,尚未与本单位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进行具体监督管理,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二、固定资产日常管理
(一) 日常固定资产需形成卡片式管理,一物一卡、卡实相符。固定资产系统数据必须与单位固定资产实际情况和单位固定资产账相一致,账实、账卡相符,尤其是设备用途、分类和配置标准名称等内容必须保持一致。存在不一致的,单位应严格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规程(要求)、固定资产配置标准等开展固定资产盘点,对相关资产情况进行核对校准,并按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 申报资产配置、处置时,县财政局要严格对申报单位资产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比对,各单位申报时应先行核对。数据不一致、未按要求管理的,不予审批该单位、部门资产配置、处置相关事项。
三、资产配置管理
(一) 我县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政策及配置标准严格按照《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剑政办发〔 2022 〕 5 号)、《剑川县财政局 剑川县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剑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剑财资〔 2022 〕 19 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 各单位固定资产配置严格按照“先申报配置计划,再进行购置审批”的原则编制资产配置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县财政局批复的预算申报配置资产。资产购置预算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特殊事项专项报批。
(三) 各单位在新增配置资产时,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调剂无法满足的,严格按照前述文件规定,填写“剑川县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申报表”,对拟配置资产情况进行报批,经主管部门审核、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政府采购申报程序。未经县财政局(资产管理股)同意擅自新增配置、采购固定资产的,所有责任由采购单位自负。
四、资产处置管理
(一)车辆处置
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规定,公务用车更新购置严格遵循“退一进一”的原则,公务用车处置经县公车办下达同意处置批复后统一交县财政局进行处置(或经财政局批准同意后由本单位自行处置)。公务用车处置相关事项严格按照如下程序操作:县公车办将车辆处置批复下达申报单位(同步将处置文件经政务平台抄送县财政局),申报单位自县公车办批复下达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照管理权限到县财政局申报移交处置车辆相关事项,县财政局于 5 个工作日内给予申报单位处置意见,申报单位根据处置意见移交车辆,车辆完成处置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车辆处置收入缴入县级国库,并由申报单位将缴款凭证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管理权限将车辆处置批复下发申报单位,申报单位依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资产管理系统信息进行变更。
(二)固定资产处置
各单位申请资产处置、划转的,应认真清理核对相关资产,提交书面请示、同时填写《剑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对申请处置的固定资产按类梳理,填报时应完整填写品牌型号等全部资产信息),确保申报内容与实际相符,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转报县财政局。同时,申报单位应按照表格内容将待处置资产实行分类存放,提交处置申请时将待处置资产的相关图片信息按照县财政局要求作为附件一并提交。未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的,县财政局不予办理固定资产处置相关事项。县财政局批复下达后 15 个工作日内,申报单位应根据批复内容完成待处置资产的报废处置(注:资产处置时需由申报单位出具“报废资产与批复内容一致”的承诺函)。处置完成后,存在资产残值的,申报单位应于 10 个工作日内将处置收入缴入县级国库,并于缴款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剑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备案表》,将该表与缴款凭证、“承诺函”一并报县财政局备案;不存在资产残值的,申报单位需于报废处置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填写“剑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备案表”,将该表与“承诺函”一并报县财政局备案。申报单位在完成固定资产报废处置的同时,应及时依据批复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资产管理系统信息进行变更,确保账实相符、账表相符。
未按规定提交前述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备案资料的,不予审批该单位、部门后续的资产配置、处置相关事项。
五、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应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前提进行,各单位拟将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照《剑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川县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剑政办发〔 2022 〕 5 号)、《剑川县财政局 剑川县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剑川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等三个管理办法〉的通知》(剑财资〔 2022 〕 19 号)等文件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各单位应当在县财政局批复文件收到 5 个工作日内,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录入或变更出租、出借资产信息。
六、固定资产报表报送
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月报、年报,应严格遵守“账实相符、账表相符”的原则进行编制。上报时各单位应严控数据质量,专人负责,有主管部门的单位需由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再行提交。各单位固定资产报表数据,直接反映了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真实情况,是政府资产管理部门对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的客观依据,报表数据将作为基础数据直接用于县人民政府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综合报告和专项报告中,请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安排专人按时按质报送,切实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月报表。 于每月 5 日前报送上月报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年报表。 报送时间以每年具体通知为准。本套报表数据应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相一致,与部门决算数据不一致且确定资产报表数据正确的,需对应标注详细说明。
2024 年 1 月起,将实行资产月报质量通报制度,通报内容为报表数据质量、上报时间等情况。逾期拒不报送或报表质量较差的,停止审批该单位、部门的资产处置、配置相关事项;被通报 3 次及以上的,视情况纳入对部门年度综合考评。如存在不按规定程序处置和随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或利用本单位管理使用的国有资产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涉及隐形变异“四风”等情形的,相关情况将同步报送县人大财经委、预算工委,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和驻各单位纪检监察组。
本文未尽事宜,按原政策文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