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健全完善南华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机制的意见
(2023 年11 月24 日南华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43 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州县党委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要求,健全完善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下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 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楚雄州人大常委会印发《关于健全完善楚雄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州人大代表机制的意见》(楚人办发〔2023〕18 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健全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机制的重要意义和基本要求
(一)重要意义。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是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机制,对于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特点和优势,支持和保障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县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人民群众满意的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应当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1.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围绕县委的重大决策部署和全县中心工作,推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
2.做到真联系,取得真实效。努力形成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县人大代表互动交流、共同开创人大工作的新局面,使常委会工作更加贴近民生、反映民意、解决民需、汇聚民智,切实做到民有所呼、我有所应。
3.总结实践经验,健全工作机制。坚持从实际出发,守正创新,与时俱进,不断总结经验,推进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常态化、制度化。
4.加强上下联动,做好服务保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委员会应当加强联动和协调,共同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开展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提供服务保障。
5.依法履职,严守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应当依照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职责,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县党委关于人大代表履职有关要求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省州县党委实施细则,依法执行代表职务。
二、健全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人大代表的工作机制
(三)健全联系工作的领导机制。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是县人大代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应当专题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
(四)建立联系工作的分工负责机制。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统筹负责做好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联系县人大代表的联络服务工作;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负责做好本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联系服务工作。
(五)完善联系方案的制定与调整机制。按照“本代表团联系为主、跨代表团联系为辅”的原则,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工作性质、所在地域和专业特长,每1 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对固定联系3 名以上在基层工作的县人大代表。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在新一届本级人大代表产生2 个月内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具体方案,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意见,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执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代表变动情况,可在届中适时调整联系代表。
(六)健全相关座谈会和重大活动邀请代表参与机制
1.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到基层调研召开基层人大代表座谈会时,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可以邀请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2.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主持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时,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以邀请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3.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参加县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办理议案建议等活动时,可以邀请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参加。
三、健全完善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内容和方式
(七)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县委和全县工作大局开展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向代表了解中央和省州县党委重大决策部署,宪法法律法规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贯彻落实情况。
(八)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县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能职责开展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征求代表对推动落实县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及立法、监督、代表工作计划,尤其是对重要立法项目、监督议题等的意见建议。
(九)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向代表提供知情知政服务开展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适时向代表介绍县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情况。
(十)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代表履职的保障情况开展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了解代表对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代表议案建议办理,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活动,以及代表学习培训等有关代表履职服务保障工作的意见建议。
(十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代表履职要求开展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适时提醒所联系的人大代表正确处理好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代表身份牟取单位或个人不正当利益,不得利用联系活动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标投标等经济活动,维护代表形象,保持清正廉洁。
(十二)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尽力帮助所联系的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代表完善拟提出的议案建议等工作。
(十三)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参加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活动,参加所在代表小组活动,进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开展活动,密切同基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
(十四)常委会组成人员通过信函、电话、微信、电子邮件、人大代表履职服务平台等多种方式和渠道保持与所联系的人大代表经常性的联系,每年至少与所联系的代表面谈1 次。
(十五)常委会组成人员所联系的县人大代表应当主动参加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深入人民群众、本单位和本行业领域、当地国家机关或通过代表之家、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实践创新联系点、基层立法联系点等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当好党和国家机关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四、健全人大代表提出意见建议的处理和反馈机制
(十六)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重视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妥善处理。可以作为闭会期间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依法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并答复代表,也可以帮助代表完善后在大会期间以代表建议、批评、意见方式提出。
(十七)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召开各级人大代表座谈会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组织单位认真梳理,根据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处理。涉及县级层面的,属省、州、县人大代表提出的,交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反馈代表,属其他代表提出的,交有关单位和组织参考。涉及州级层面的,报送州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涉及省级层面的,报送州人大常委会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十八)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在县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召开列席代表座谈会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认真梳理,交有关单位和组织研究处理并反馈代表。
五、做好对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的服务保障
(十九)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情况由本人填入县人大代表履职档案。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的综合服务部门或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及组织开展活动的相关单位或部门应当协助做好登记工作。
(二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建立工作台账,每年11 月底前将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情况书面报送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二十一)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的综合情况,由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每年年底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前向县人大代表书面通报。
(二十二)做好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经费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经费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纳入机关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开展联系活动中联系双方所产生的食宿、交通和所联系代表的误工补贴等费用支出。
(二十三)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工作的宣传报道。南华县人大网站应主动宣传报道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县人大代表、县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成效,营造良好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