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政办发〔2023〕60号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腾政办发〔2023〕6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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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腾冲市农村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

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腾政办发〔 2023 〕 60 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11 月 2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

调节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促进乡村振兴和城乡融合发展,规范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以下简称 “ 调节金 ” )征收和使用行为,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 2023 〕 364 号)、《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腾政办发〔 2023 〕 59 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调节金,是指按照建立同权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目标,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再流转环节,对土地出让收入收取的资金。

第二章 征收主体

第三条 试点期间,调节金征收主体为腾冲市人民政府,具体由市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第三章 征收范围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发生出让、租赁和作价出资(入股)等交易行为的,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出售、交换、赠予、再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其他视同再流转等交易行为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四章 征收标准及使用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或入市后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转让、交换、赠予、出租、作价出资或入股、其他视同流转等交易行为的,交易双方都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政府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入市的,成交〔作价出资(入股)〕总价款为入市收入;以出租方式入市的,租金总额为入市收入。

调节金按成交土地出让、出租收入,区分不同情况按以下标准缴纳:

(一)入市土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商业类用地按入市收入的 40 % 缴纳,工业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用地按入市收入的 20 % 缴纳;

(二)入市土地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商业类用地按入市收入的 20 % 缴纳,工业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他用地按入市收入的 10 % 缴纳;

第七条 以转让、转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再流转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再流转收入按以下方式确定:

1 . 以出售方式再流转的,销售价款为再流转收入。

2 . 以出租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再流转的,总租金、成交(作价出资(入股))总价款为再流转收入。

3 . 以交换方式再流转并存在差价补偿的,被转让土地与交换土地或房产的评估价差额与合同约定差价补偿款中较大者为再流转收入。

4 . 以抵债、司法裁定等视同转让方式再流转的,评估价或合同协议价中较高者为再流转收入。

5 . 对无偿赠予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予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的,暂不征收调节金。其他赠予行为以评估价为再流转收入。

已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出租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再流转收入的 3 % 缴纳调节金。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基本账户统一管理。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内容,接受审计、政府和公众监督。依法保障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并接受所在乡镇(街道)和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

集体内部分配入市收益时,应兼顾集体经济长远发展和成员个人利益。按照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原则留足集体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公平分配,原则上用于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或农村公益事业支出的不低于 30 % ,用于分配的不超过 70 % 。具体分配办法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和成员大会讨论结果后方可执行。

第九条 政府所收调节金,使用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出让环节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勘测定界和评估费用等等。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或再流转的,若协议价低于基准地价,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五章 征收入库

第十一条 调节金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资金全额上缴国库,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局应在合同签订后 5 个工作日内开具缴款通知书。缴款通知书应载明成交宗地名称、面积、交易方式、成交总价款、调节金金额、缴纳义务人和缴纳期限等。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根据合同和交易信息,将调节金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第十三条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入市或再流转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转让方按合同约定期限缴纳调节金。

调节金入库办法按照省财政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填列政府预算收支科目 “ 1039999 其他收入 ” 。

第十四条 足额缴纳地价款和调节金后办理不动产登记。未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的,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采取违规篡改历史、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的,以及擅自减免、截留、挪用增值收益调节金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 281 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腾冲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结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承担。

第十九条 其他未在本办法中明确的事项,省、市另行规定的,从其有关规定和办法。实施期间,如遇上级新出台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上级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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