耿马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分配及
交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
各乡、镇、民族乡人民政府,孟定、勐撒农场管委会、华侨管理区、县级各有关单位:
根据《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关于进一步做好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确定工作的情况报告》(耿水发〔2016〕98号)要求,进一步完善耿马县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分配及交易机制,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促使有限的水资源向节约、高效行业流转,县水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和县农业农村局联合制定《耿马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分配及交易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经耿马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落实,扎实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耿马自治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权分配及
交易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水权制度、积极推行水权分配及交易、培育水权交易市场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凤庆县水权制度建设,规范水权分配及交易机制,促进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促使有限的水资源向节约、高效行业流转,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凤庆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水权是指在水资源属国家所有的前提下,用水单位或个人获得的水资源使用权,包括取水权和用水权。
第三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四条 水资源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用水总量指标分配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关于事项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充分考虑当地供用水现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种植结构和农户承受能力,细化分解全县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确定各乡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县人民政府分配给本乡镇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乡镇的水资源条件及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各行政村或各个灌区、灌片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第七条 各行政村或各个灌区、灌片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根据本行政村或本灌区、灌片有关农户承包面积及种植结构等合理分配亩均用水指标。
第三章 确权登记
第八条 水资源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工程所有者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九条 用水权证是用水户享有水资源使用权的有效证件,用水权证由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制,规定持证人拥有的用水总量指标。
第十条 用水权证由县水水务局向用水户核发,并造册登记。
第十一条 用水户在水权证载明的用水总量指标范围内缴纳水费。
第四章 水权交易
第十二条 水权交易原则(一)总量控制和水权明晰的原则。交易水权必须为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分配并登记在农业水权证上的水权。(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水权交易尊重受让、出让双方的意愿,以自愿、平等为前提进行民主协商,兼顾各方利益,并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行有偿转让。(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水权交易是权利和义务的转移,采取谁受让谁付费的方式进行,受让方在取得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用水义务。
第十三条 水权交易原则上只能在同一水源供水区域内进行,灌区、灌片内的用水户之间可以直接进行水权交易;超出灌区、灌片范围的水权交易以及灌区、灌片内新增用水户的水权交易,需经交易双方同意,报县水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四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水权交易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具体负责交易水权的确认和交易资格审定;发布水权交易供求信息;加强水权交易监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交易水量的调配和输送;建设和完善水利基础设施和用水计量设施,为水权交易提供输水和计量保障;建立健全水事纠纷协调仲裁机制,协调解决水权交易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
第十五条 水权交易的计量点为斗口或管网末端计量点。
第十六条 水权交易的基本要求。农业水权转让不得改变其水权性质,也不得影响国家对农民的各项直接或间接补助和补贴。
第十七条 鼓励用水户对节约的水量进行交易,灌区、灌片管理单位可对节约水量进行回购,保障用水户获得节水效益。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区、灌片)内部的转让,由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区、灌片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统一协调、用水户之间平等协商;非同一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灌区、灌片)、跨区域、跨行业转让由灌区管理单位组织实施。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水权交易程序(一)出让方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水权转让申请;(二)管理单位受理、核准;(三)受让、出让双方签订转让协议;(四)管理单位记录交易时间、水量、价格等信息备案。
第十九条 水权交易的价格。由双方以交易期的农业水价为基数进行协商。
第二十条 水权交易需提交以下资料(一)出让方水权使用证复印件;(二)水权交易双方签订的水权转让协议;(三)跨区域、跨行业水权交易需提供双方所在乡(镇)政府、工程管理单位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水资源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采取节水措施和先进节水技术,降低水资源消耗量,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