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勐腊 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工程
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腊政办规〔 2 0 2 3 〕 4 号
试验区各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农场社区管委会,县直各办、局,省、州驻腊各有关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勐腊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 0 2 3 年 1 1 月 2 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勐腊县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农田水利
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深化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保证农田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提高水利工程运行的综合效益,保障工程安全和农业、农村及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建管〔 2 0 1 3 〕 1 6 9 号)和《关于开展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和创新运行管理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水农〔 2 0 1 4 〕 2 8 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勐腊县大中型灌区、小型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运行管理单位为灌区所在县、乡镇负责供水管理工作的中心、站所等。
第四条 本办法发所称的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是指对项目水源工程、灌溉渠(管)系统、分水口计量设施等灌溉供水工程进行的岁修,维护、养护,恢复和改善设施设计功能,保持水利工程设施的良性运行水平。不包括工程更新改造和超常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较大工程抢险、水毁工程修复及其它专项费用安排的项目。
第二章 工程产权
第五条 按照“ 谁投资、谁所有” 的原则,明晰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产权。
第六条 县人民政府或授权县水利、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田水利工程项目的权属界定工作。工程所有权明晰后,由县水利主管部门对灌区内的农田水利工程进行确权登记、备案,并向产权人颁发产权证书。证书应载明工程类型、功能、管理与保护范围、三权(所有权、管理权和使用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有效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 农田水利工程产权按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二)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为主的工程,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社会资本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投资者意愿确定产权归属;
(四)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工程,产权归企业或个人所有;
(五)社会资本、企业或个人投资兴建的工程,产权所有者依法享有转让、抵押或继承权利。
第八条 灌区已建水源及骨干工程均由国家投资建成,产权归国家所有;末级渠系工程(含支渠)和供水计量设施工程由国家投资建设,产权归国家所有;田间工程由受益主体(企业、农户)自建,产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三章 工程管理权及使用权
第九条 按照“ 谁使用、谁管护” 的原则,明晰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权和使用权,落实工程管理主体,明确管理范围、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灌区国有骨干工程由灌区所在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为确保国有水利工程设施良性运行,结合项目实际,项目国有骨干工程使用权、管理权由灌区所在运行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明确工作职责、管护范围、管护内容、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灌区末级渠系工程(含支渠)由国家投资建设,管理权及使用权归国家所有,由政府委托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集体负责工程的运行维护。人民政府或授权的水利主管部门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集体签订国有资产委托管理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双方职责、管护范围、管护内容、期限、管护费用和违约责任等条款。县水利主管部门、乡(镇)水管单位履行监管职责,对工程的运行管护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或村集体不得私自转让协议获得的管理权和使用权;不得改变工程设施的性质、功能和用途,不得侵占和处置工程资产。
第十三条 工程管理权和使用权的转让、变更需征得产权所有者同意,同时征询受益户意见。
第十四条 田间工程由受益主体(企业、农户)自建,管理权及使用权归投资者所有。
第四章 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职责:
(一)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农业供水工程设施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二)科学合理调配灌区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用水量、用水时间,确保灌区农户用水需要;
(三)做好日常巡查工作,定期检修、维护供水设施,保证工程农业用水的安全稳定;
(四)依照县价格部门核定的供水价格按面积或计量收取水费;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程管护办法,明确人员职责分工和管理,明确工程管护范围、管护内容、管护流程等,指导下级供水管理单位及用水户的运行和维护工作;
(六)制定单位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建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管理台账,专款专用,严禁截留、转移、挪用和平衡预算;
(七)接受上级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考核和检查;
(八)管理人员定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学习、培训,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
(九)根据主管部门编制的农业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备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十)设立供水事故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用水户的监督。
第十六条 用水户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照规定缴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
(二)不得盗用供水或者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三)不得擅自拆除、损坏农田水利工程和供水计量设施。
第五章 建立群众全程参与机制
第十七条 按照“ 政府引导、农民自愿、依法登记、规范运作” 的原则,组建成立灌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引导群众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咨询、设计、建设管理、工程验收及建后管护的整个过程。
第十八条 规范议事程序,健全各项制度,确保议事和审批过程、项目申报、资金和劳务等的使用管理透明、公开,实现管理的精细化和科学化,让农户享有知情权、参与权。
第十九条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重要意义,宣传、贯彻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