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能发〔2023〕13 号
镇雄县能源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
生产 “ 打非治违 ” 体制机制的通知
各片区能源管理所、有关股室: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市县有关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持续深入开展煤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行动,推动全县煤矿安全生产“ 打非治违 ” 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有效防范一般事故和坚决遏制较大及以上事故,持续营造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镇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体制机制的通知》(镇政办发〔 2023 〕 85 号)、《昭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体制机制的通知》(昭市安委〔 2023 〕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整治煤矿非法违法行为的通知》(矿安云〔 2023 〕 66 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 “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 方针,按照 “ 谁主管谁负责 ”“ 谁审批谁负责 ” 及 “ 三管三必须 ” 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各股室、各片区能源管理所的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责任,明确职责任务、完善工作制度、统一工作标准、严格监督问责,形成局党组统一领导、各部门依法实施、社会广泛参与的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检查、查处、整治力度,坚持源头预防,促进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工作有力推进,成立镇雄县煤矿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领导小组。
组 长: 陶绍林 局 长
副组长: 廖 军 副局长
陈绍宽 副局长
张 勇 副局长
周天柱 副局长
苏金禄 副局长
成员:各片区能源管理所所长,执法队、煤炭股、政策法规股、培训中心等股室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 “ 打非治违 ” 办公室在镇雄县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由煤矿安全监管执法队负责煤矿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工作。
三、整治对象和重点内容
对煤矿企业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集中打击、
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
(一)重点打击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1. 煤矿企业未取得相关安全生产许可或安全生产许可失效,擅自违法违规组织行为;
2. 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以及竣工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生产行为;
3. 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过期继续开采的行为;
4. 非法盗采或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 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 “ 三同时 ” 规定违法建设矿井的行为;
6. 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以及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为;
7. 煤矿企业采取欺骗、胁迫等限制手段,强令职工在危险环境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内或在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场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安排职工住宿等行为;
8. 煤矿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经验收擅自恢复生产经营建设;煤矿企业被依法关闭取缔后,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9. 其他非法生产建设行为。
(二)重点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不健全,责任不明确,缺乏有效的监督落实机制,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管理盲区,责任落实不到位;
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不健全,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不能有效执行;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与实际管理工作脱节,有制度不执行;
3. 未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不依照国家相关标准规定实施隐患排查,应排查而未排查出隐患或排查出隐患不按要求登记报告,不采取措施进行整改,也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4. 不依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制定培训计划或计划形式化,培训内容与实际不符,不严格执行考核制度,培训档案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缺乏基本安全生产知识;
5. 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组织安全条件论证和评价,违反安全生产 “ 三同时 ” 管理规定擅自开工建设,安全设施不经过验收就投入生产使用;
6. 违反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规定组织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超能力、超定员、超强度生产,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实施动火、有限空间、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
7. 安全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缺失或损坏,不按规定实施检测、检验,不进行正常的维护保养,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8. 应急救援管理不到位,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使用培训不到位;应急预案形式化,缺乏针对性,不按规定组织应急演练;
9. 违法承包、发包,违反承租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不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不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10. 存在职业危害,不执行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隐患严重,损害职工健康;
11. 故意规避、不配合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生产执法,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
12. 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四、工作机制
(一)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 有关股室、各片区能源管理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工作,成立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领导机构,坚持问题导向,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实现 “ 打非治违 ” 行动经常化、常态化。
(二)完善监督问责机制。 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各煤矿企业督导检查,对重大问题和非法违法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认真、排查有遗漏、擅自降低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惩处标准等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因非法生产建设行为导致发生事故的,要倒查相关责任,确保安全生产 “ 打非治违 ” 工作取得实效,净化煤矿领域安全环境。
(三)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有关股室、 各片区能源管理所要进一步强化 “ 打非治违 ” 过程中痕迹资料管理,分类收集整理相关图片和资料。要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发现煤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各片区分管领导,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镇雄县能源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