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建山见水”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政发〔2023〕1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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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政发〔 2023 〕 15 号

建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水县“建山见水”

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中心:

现将《建水县“建山见水”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23 年 10 月 2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水县“建山见水”区域公共品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水县“建山见水”区域公共品牌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品牌信誉,维护建水县“建山见水”商标所有权人和授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水县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建山见水”区域公共品牌建设工作 ;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建水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山见水”区域公共品牌日常管理工作,实行申报授权制度。

第三条 对本办法的调整修改,由领导小组审查核准。

第二章 “建山见水”品牌商标授权准则

第四条 申请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社会团体登记证书;

(二)企业登记注册地且产品主要生产地在建水县;

(三)生产经营的特色产品需符合国家、地方、行业等有关现行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四)在建水县内注册建设的主体或在县域外建设的由建水县籍人员登记经营且依法纳税、证照齐全,具有建水县地方特色的经营主体,包括农产品初 ( 深 ) 加工、食品加工、餐饮、景区、景点、酒店等,按单店(能独立核算的经营主体)进行申请;

(五)有健全的质量管控和环境保护体系,建立了完整的生产记录和产品质量可追溯制度;

(六)申请主体近三年内无质量安全事故。

第五条 授权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主体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主体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并报经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颁发《“建山见水”商标许可授权书》,授权使用期限为 3 年。

第六条 授权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主体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建山见水”商标,企业自有商标可与“建山见水”商标一同使用;

(二)在“建山见水”展示中心、专营店、专柜,“建山见水”抖音矩阵,“一部手机云品荟”等线上线下商城入驻宣传;

(三)优先享受政府出台的“建山见水”品牌发展优惠政策;

(四)参加与“建山见水”品牌相关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产品展览、展销等活动。

第七条 授权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主体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需建设“建山见水”品牌形象店的主体,装修装饰应植入“建山见水”公共品牌元素,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

(二)积极参与“建山见水”品牌宣传推广活动;

(三)严格按照授权范围使用“建山见水”商标,“建山见水”商标使用权不得对外转让、出售、转借、赠予;

(四)严格按照注册商标的文字、图案设计使用“建山见水”商标,不得自行改变“建山见水”商标的文字、图案及其组合比例,“建山见水”商标和企业自有商标共同使用时,原则上“建山见水”商标不得小于企业自有商标;

(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产品质量的检测监督,以及对“建山见水”商标使用和服务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领导小组对授权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主体实行动态管理,每 3 年对授权主体重新审核一次。有效期满且愿意继续作为授权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主体,应在期满前 30 日内提出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标准后,履行相关手续允许延续;有效期满未提出延续申请或申请未通过的,取消使用“建山见水”商标资格。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水县“建山见水”区域公共品牌管理与推广,对使用“建山见水”商标标识的产品包装及宣传营销等方案进行审核。

第十条 县工商信局、县农业农村和科技局、县文化和旅游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紫陶园区管委会等部门负责相应行业内公共品牌和商标使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章 “建山见水”品牌商标调整机制

第十一条 授权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资格,收回《“建山见水”商标许可授权书》:

(一)资质下降、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二)使用“建山见水”商标的产品,经抽检指标不符合国家及行业有关质量标准,暂停“建山见水”商标使用资格,责令限期整改且 3 个月内未整改达标的;

(三)不配合开展品牌宣传、品牌营销等品牌建设工作的;

(四)未经许可擅自转让、出售、转借、赠予“建山见水”商标标识的;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或不接受相关部门产品监督管理,对“建山见水”品牌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六)违反或未能履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其他影响“建山见水”品牌权益的;

(七)对包装使用不规范,被责令限期整改但拒不整改的;

(八)对“建山见水”品牌造成不良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申请退出授权使用“建山见水”商标主体应提前30 天以书面形式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退出之日起,不再享有使用“建山见水”品牌商标主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 被责令退出的主体一年后可重新申请授权使用“建山见水”商标;因主观故意或恶意损害“建山见水”品牌信誉被责令退出的主体,永久不得申请使用“建山见水”商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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