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
2023 年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的通知
永政办发〔2023〕77 号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
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永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经永善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19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0 月18 日
永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推动永善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53 号)等文件,结合2021年印发的《永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永政办发〔2021〕49 号)实施情况,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再优化和细化,修订完善了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印发之日起,通过招商引资落地且工商注册、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永善县经营3 年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二级以上分支企业或县内新办企业(不包括改制、合并和分立企业),同时适用于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招商引资项目。房产开发、矿产开发、能源类开发项目、两高项目除外。
第三条 凡中央、省、市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支持且企业符合条件并能提供相关依据的,县人民政府严格执行。本办法中固定资产投资核准以企业实际投入项目涉及的固定资产投资数为准。
第二章优惠扶持政策
第四条 农业类种养项目,种植面积达500 亩以上、养殖设施面积5000 平方米以上且签订协议并经营三年及以上的,政府承担种植业第一年土地流转费,在第三年进行补偿。
第五条 农业类深加工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得的土地投资强度达到100 万元/亩以上的,在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后的第三年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按项目用地面积奖补10万元/亩。
第六条 其他工业项目,企业通过招拍挂获得的土地投资强度达到200 万元/亩以上的,在项目长期稳定运营后的第三年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标准为按项目用地面积奖补8 万元/亩。
第七条 三产项目,一次性缴清土地出让金并在土地取得后一年内完成固定资产2000 万元以上,在投产后县财政补贴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扣除成本性支出后的30%。
第八条 农特产品精深加工类项目,投产后3 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 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2000 万元-5000 万元(含5000 万元),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3%给予一次性奖补;投产后3 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2000 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九条 其他工业项目,投产后3 年内年主营业务收入达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文旅项目,被认定为省级重点项目的,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被认定为市县级重点项目的,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10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十一条 物流项目,运营投产后3 年内年主营业额达2000万元以上(含2000 万元)且固定资产总投资在5000 万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总投资金额的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
第十二条 若土地、自建厂房享受了土地和厂房奖补政策的,则该项目在测算固定资产投资金额时,将已享受补贴部分的固投减去,减去后投资金额符合上述条件的,再按固定资产奖补政策兑现。
第十三条 企业在规划的园区外自建标准化厂房的,厂房面积达1000 平方米以上,给于每平方米100 元补助,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租赁园区厂房的,按永善县最新园区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对吸纳脱贫劳动力5 人(含5 人)以上、就业1 个月以上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就业帮扶车间,对已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吸纳脱贫劳动力就业6 个月(不含6 个月)以下的,按照就业帮扶车间发给脱贫劳动力工资额的15%给予奖补;吸纳监测帮扶对象和脱贫劳动力稳定就业6 个月(含6 个月)以上的,按照就业帮扶车间实际支付报酬的20%给予奖补。
第十五条 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 个月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的企业,按当年上级规定标准给予稳岗返还补贴。如遇政策调整,以上级相关部门规定政策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落地永善县的工业项目,且达到规模以上的企业,自企业升纳规后的第二年起,连续三年对当年新增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1 元电费补贴,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七条 落地永善县的工业项目,年用气总量达到100 万立方米以上的,管道燃气价格原则上不高于2.55 元/立方米(通长输管线后工业用气单价2.7 元-3.1 元/立方米,商业用气3.5 元/立方米),高于部分由政府补贴,最高不超过20 万元。
第十八条 县级引进的重点项目(本办法印发前引进的重点项目参照执行),年产值达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以上或解决县内长期稳定用工不低于100 人的企业(以月均人数进行核算),当年度符合条件次年度参照居民生活用水标准收费3 元/立方米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标准2.1 元/立方米以及代征收0.9 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 万元以上、吸纳永善籍劳动力就业100 人以上且动态稳定比例连续2 年达80%以上的,用于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以实际贷款年利率的2 个点给予贴息2 年。
第二十条 自企业投产之日起,参照每年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县级留存部分,前3 年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第4 至5年财政给予50%的补贴。
第二十一条 对新增规上企业,自纳规之日起3 年内,企业购进原材料或产品运出且单边运输距离超200 公里,按年度运输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每年不超10 万元。第二十二条 对招商引资的企业在消费增长、“三品一标”、星级酒店、工业、建筑业、科技等各方面的奖补,按照永善县人民政府当年出台的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公职人员除外)、企业、组织主动参与招商引资,对引进市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在2000 万元以上、落地建设并达到正常生产运营条件的,一次性奖励固定资产实际总额的5‰,单个项目奖补总额不超过200 万元。
第三章投资服务政策
第二十四条 实行“一个项目、一个专班”的服务模式,建立投资项目服务、协调、跟踪、代办机制,提供全流程优质服务。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外来投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在县内落户、入学等方面可享受优先待遇。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指资金均为人民币,涉及同类型奖补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只享受一次。如省、市有专项奖补资金,结合省、市奖补方案和本办法标准,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综合执行。本办法所涉奖补内容和时限,由相关职能部门根据有关协议内容和项目进度进行审核认定,对符合本办法奖补政策的企业,在当年6 月前完成申报,9 月前完成审核兑现。
第二十七条 凡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企业,取消当年优惠政策享受资格,已享受的予以追回。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奖补的,经查实后予以追回已奖补资金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永善县人民政府2019年印发的《永善县东西部扶贫协作投资项目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永政发〔2019〕33 号)、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印发的《永善县招商引资优惠办法》(永政办发〔2021〕49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政策由招商办商请职能部门进行解释。相关条款如遇国家政策调整,由招商办会商相关职能部门作相应调整并严格执行。
永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10 月18 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