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教育发展资金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政办发〔20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已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10 月 17 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捐赠在教育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更好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支持地方教育发展,规范管理和使用教育发展资金,持续增强教育发展凝聚力,有力促进全县教育事业持续向好发展,依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新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平县教育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资助机制;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县红十字会根据县委政府工作安排,依法开展资金募集和接收捐赠资金,并按有关财经纪律和捐赠资金调拨审批程序,将捐赠资金分阶段一次性下拨至县教育体育局指定账户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筹集
第四条 资金的来源
(一)政府注入和募集;
(二)接受捐赠;
(三)利息收入。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条件
第五条 使用范围
(一)资助困难学生;
(二)奖励教育教学成绩突出的学校;
(三)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
(四)奖励名校(园)长、名班主任、名教师 ;
(五)奖励引进优秀人才;
(六)资助或奖励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项目或成果。
第六条 资助和奖励对象(项目)的条件
受资助或奖励对象必须是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受资助或奖励的项目必须符合中国教育主流思想、有助于提升教育教学质量或促进教育公平。
(一)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特别是因遭受自然灾害、突发事故或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二)当年小学市级统一检测、初中升学考试、高考中成绩突出的集体。
(三)奖励学籍在新平且长期在新平就读品学兼优的学生,奖励被国家、省、市、县表彰的优秀教师。
(四)奖励被国家、省、市、县认定的名校 ( 园 ) 长、名班主任、名教师。
(五)引进发达地区退休或在职的名师、名校长;招聘紧需学科教师(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兴玉英才支持计划”刚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专项引进对象。
(六)经过论证实施的科研项目、已取得显著成果,能有效提升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的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项目。
第四章 资金奖励和资助程序
第七条 资金资助和奖励采取自下而上或自上而下、层层推荐的申报办法。
(一)申报程序
1. 资金资助申报程序:
( 1 )困难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校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后,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召集相关部门初审,新平一中、新平二中、新平长水实验中学、第一教育集团、第二教育集团、第三教育集团的困难学生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学校召开会议讨论初审。
( 2 )初审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学校向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书面申请和资助对象材料。经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汇总后,报请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3 )资助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项目的,由涉及的单位提出项目资助方案,报教育体育局初审,初审符合条件的,上报书面申请和项目资助方案,经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 4 )资助对象(项目)的资助金额由县教育体育局提出资助方案,报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 资金奖励申报程序:
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和学生、名校(园)长、名班主任、名教师、引进优秀人才、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项目的对象及金额,由教育体育局提出考核奖励方案报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再报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二)公示
对审定的奖励或资助对象,由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公示;
(三)执行
公示结束无异议后,由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新平县教育发展资金支付审批表》,报请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属于单位的资金支付到单位账户,属于个人的资金支付到个人银行账户。
(四)存档
奖励和资助对象收到款项后,由学校汇总填写《新平县教育发展资金资助汇总表》和《新平县教育发展资金签收表》 ( 一式三份 ) ,一份报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一份学校留存、一份乡镇留存。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八条 成立由县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组长任组长,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分管联系领导任副组长,县教育体育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红十字会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新平县教育发展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教育体育局,由县教育体育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任副主任、县教育体育局办公室主任任专职副主任,负责资金的审核、管理、报批、支付和监督。
第九条 资金的管理
(一)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格按财务支出程序使用,长期接受捐赠,逐年滚存,逐年壮大。
(二)由县红十字会拨入县教育体育局的教育发展资金,存放于县教育体育局收支专户,设立“教育发展资金”科目,由县教育体育局财务人员统一核算;同时,设立资金收支台账进行管理。收支专户产生的利息,按资金所占比例计入教育发展资金利息收入核算。
(三)各项资金的使用经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签批后,按县教育体育局财务管理制度进行支付。
(四)资金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激励的原则,积极实现受赠资金的安全、高效运作管理。
第十条 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向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资金捐赠和使用情况,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并定期向捐赠单位或个人代表通报捐赠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第十二条 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群众来信来访制度,设立投诉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三条 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条件申报审查,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如有未尽事宜,由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