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3〕5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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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办发〔 2023 〕 53 号

大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关县进一步

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大关县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2023 年 9 月 27 日

大关县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

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全面提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水平,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绿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 2014 〕 47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 2015 〕 8 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方案〉 〈云南省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对象和标准〉的通知》(云农牧〔 2021 〕 11 号)、《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规划( 2021—2025 年)的通知》(云农牧〔 2021 〕 13 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服务“三农”、保障民生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为导向,加快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紧盯处理体系布局不够合理、保障措施不够完善、监管机制不够健全等问题,按照 “ 政府主导 、 部门监管 、 政策扶持 、 保险联动 、 企业运作 ” 的原则 , 逐步推行统一收运 、 集中处理方式 , 确保实现 “ 及时处理 、清洁环保 、 合理利用 ” 的目标,确保不发生因病死畜禽引起的食品安全 、 环境污染 、 疫病传播等公共卫生事件 , 切实保障食品安全 、公共卫生安全 、 生态安全 , 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重点

(一)合理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收储中心。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引进具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的企业在县域内合理规划建设病死畜禽收储中心,配齐专用运输车辆,并严格按相关要求和技术规范对 全县病死畜禽进行收集、暂存、运输、无害化处理及资源化利用,严防动物疫病传播及人畜共患病事件发生,确保生物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二)合理规划建设冷库及收集点

1.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配合,积极推动畜禽规模养殖场、畜禽专业交易市场根据饲养规模或经营规模,配套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暂存冷库,对养殖和交易过程中出现的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冷藏。

2. 由病死畜禽收储中心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分布情况,合理设置集中收集点,作为病死畜禽临时存放点,并及时转运至病死畜禽收储中心。

(三)病死畜禽规范化收集和无害化处理

1. 县域内所有病死的畜禽需由 具备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资质的企业 负责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 或委托专业无害化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大型养殖场全面停用深埋、化尸窖、堆肥等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清洁安全,不污染环境。

2.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须严格按照要求与养殖场(户)、生猪屠宰场(厂)签订病死畜禽无害化委托处理协议。

3.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养殖场(户)病死畜禽;生猪屠宰场(厂)宰前经检疫确认为病害生猪、病死或死因不明生猪,宰后经检疫或肉质品检验确认不可食用的生猪产品及屠宰废弃物;相关行政执法机构查扣并需依法销毁的畜禽及产品。

4.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需明确专门的收集员,对病死畜禽进行现场采集、填写相关资料凭证,并上传至全国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平台审核通过后,利用专用车辆进行规范化运输、收集。

5. 病死畜禽的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需严格按程序报审,统一运输至无害化处理厂进行处理,并建立收集、运输及处理台账。

(四)建立保险联动机制 。 由县农业农村局牵头,基于新的无害化处理方式,建立生猪死亡政策性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协调无害化处理企业和保险公司对理赔要件进行商定,实现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与保险理赔相结合,拓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支持渠道。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分工。 各乡镇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负责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安排到村(社区)、组(社)及养殖场(户)进行落实;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死亡畜禽的去向、处理方式等进行核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支持配合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配套设施建设的用地保障;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肉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的违法行为;县公安局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立案查处。县直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能职责落实责任,强化部门协作,形成网格化管理、联防联控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格局。

(二)压实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 ( 户 )、 生猪 屠宰场(厂)等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 , 应当依法履行无害化处理主体责任 , 按规定如实记录 、 报告病死畜禽情况 , 并承担病死畜禽委托或自行无害化处理义务;无害化处理企业承担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运营主体责任 , 应认真执行疫病防控 、 环境保护 、食品安全等法律法规 , 如实记录 、 报告病死畜禽收集和处理情况 ,按标准建设收集 、 暂存 、 运输 、 处理设施 , 规范运营行为 , 提升信息化管理能力 , 强化全过程消毒等生物安全管控措施 , 确保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从事畜禽经营 、 运输单位和个人应当委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对经营 、 运输过程中的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 , 所需费用由货主承担。

(三)强化监督管理。 县农业农村局要督促无害化处理企业强化生物安全管理,定期对无害化处理设施和运输车辆开展病原检测,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指导无害化处理企业建立监管信息系统,并与云南省动物卫生信息化平台对接,推动实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对无害化处理率明显低于正常畜禽病死率的养殖企业,要纳入动物防疫重点监管对象,加强执法监管,确保病死畜禽及时规范处理。

(四)加强宣传引导。 各乡镇、县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介,采取宣传挂图、宣传手册、宣传视频、“明白纸”等方式,加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有关法律法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开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对防范疫病传播、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意义,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实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区域联系人制度,设立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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