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罗政发〔2023〕19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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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政发〔 2023 〕 19 号

罗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罗平县畜禽养殖

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现将《罗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罗平县人民政府

2023 年 9 月 15 日

罗平县畜禽养殖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工作意见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农业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规范畜禽养殖排污行为,坚决遏制畜禽养殖污染环境事件发生,构建我县畜牧产业经济和生态环境和谐发展的格局,结合我县实际,对畜禽污染防治长效监管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发展与治理并重、生产与生态兼顾原则,按照“治旧控新、疏堵结合、整体联动、集中整治”的方针,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规范畜禽养殖污染物处理处置行为,推动畜禽养殖污染减量化、资源化,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罗平。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绿色发展。 正确认识畜禽粪污的资源属性和污染风险,统筹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畜禽产品供给保障能力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通过完善设施、规范指导、专业服务,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以推进畜禽养殖粪污全量利用为污染防治主要手段,促进源头减量,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二)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养殖实行规模养殖场(小区)、小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分类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准入制;小规模养殖场落实报备制,鼓励小规模养殖场向集约化生产、标准化管理、产业化经营方向转化;散养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进行管理。

(三)合力推进治理。 强化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体系。坚持重点突破和面源治理相结合,建立完善乡镇政府、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和村民监督机制,合力推进畜禽养殖污染治理。

三、工作目标

对禁养区已关停、搬迁、拆除的畜禽养殖场实施监管,坚决杜绝禁限养区内已拆除(关闭)养殖场(户)死灰复燃。加大散养户监管力度,将养殖专业户(常年存栏 100—300 头生猪当量)纳入规模养殖场环境管理范畴,扩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面。到 2025 年,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比例达100% ,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 95% 以上,全县畜禽粪污污染得到有效治理,资源化利用得到实现。

四、分类整治

(一)规模养殖场 。 猪存栏 300 头以上;牛存栏 100 头以上;羊存栏 300 只以上;禽类存栏 2000 只以上。签订粪污消纳协议,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堆积发酵后还田或加工成有机肥出售,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或零排放。

(二)小规模养殖场。 猪存栏 100—300 头;牛存栏30—100 头;羊存栏 100—300 只;禽类存栏 500—2000 只。养殖场具备防外溢设施贮存,粪污处理做到防渗漏、防雨淋。做到自行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代为处置畜禽养殖粪污。

(三)散养户。 猪存栏 100 头以下;牛存栏 30 头以下;羊存栏 100 只以下;家禽存栏 500 只以下。此类养殖户采取粪便堆积发酵还田、污水收集处理利用模式处置。做好散养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正确处理农村畜禽养殖与美丽乡村建设、农民增收致富之间的关系。

五、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畜禽养殖场(户)清理整治的第一责任单位,负责统筹规划辖区内畜禽养殖的发展,细化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负责督促本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的落实,及时调处畜禽养殖污染信访纠纷。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执行一支队伍管执法要求,建立执法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依照《曲靖市乡村清洁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散养户(存栏 100头以下生猪当量)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 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新建、改(扩)建各类畜禽养殖项目的环评审批,指导各类畜禽养殖项目的备案工作;依据职责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监督检查,牵头对未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及设施未正常运行、排放污染物超标、未按规定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查处。积极把常年存栏 100 头以上生猪当量的养殖户纳入规模养殖场监管范畴,依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做好规模养殖场(含小规模养殖场)养殖污染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 负责编制全县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明确养殖场限量测算标准,合理确定全县养殖区域、总量、畜种和规模,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广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技术,提高畜禽粪便利用率。开展畜禽养殖备案登记管理、动物防疫条件的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工作。会同生态环境局罗平分局对畜禽养殖整治情况进行监管,在防疫检疫日常巡查时发现的畜禽养殖场涉嫌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县财政局: 负责做好整治工作的经费保障工作,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和生态环境部门争取上级财政项目补助资金。

县自然资源局: 依法对养殖设施农业用地项目进行备案核实和监管,负责审查拟备案畜禽养殖用地占用一般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红线情况。对符合条件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依规、从快从速办理;对不符合条件办理设施农业用地的养殖场(户),依法清理整顿。

县林草局: 负责审批畜禽养殖场征占林业用地情况,对未经批准在林业用地上建养殖场的,以及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建养殖场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理,并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依法补办使用林地手续。

县水务局: 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做好涉及水库、江河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户的清理整治工作。

县城管局: 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做好涉及城镇规划区的畜禽养殖场户的清理整治工作。

县公安局: 配合开展执法行动,依法打击暴力抗法行为,为清理整治工作提供安全保障。

县信访局: 协助做好接访工作,协调处理有关养殖污染的信访事项。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辖区内畜禽养殖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六、工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 各养殖场(户)要进一步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切实履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职责。建立健全养殖污染防治制度,及时维护更新治污设施,及时收集、贮存、清运粪污和病死畜禽,确保养殖废弃物有效处理;建立设施运行及粪污处理利用台账,决不偷排、漏排;建立养殖场日常自查制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二)加强禁养区监管。 禁养区内发现建规模养殖场(含小规模养殖场)的由县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属地乡镇(街道)、农业、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立即进行拆除。禁养区内乱搭乱建各类畜禽散养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组织关闭。

(三)开展养殖巡查。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乡、村、组三级畜禽养殖污染监管体系,落实专人负责,每月开展一次巡查,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一是查看养殖场有无粪污直排情况,凡出现粪污直排,务必督促养殖业主立即停止直排,督促其粪污通过有效途径实现就近就地消纳利用。二是查看粪污处理设施是否配套。凡粪污处理设施不配套,督促养殖业主限时完善配套污染防治设施。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养殖场,督促指导其缩减养殖量或采取停产措施,杜绝环境风险隐患。三是查看粪污处理设施使用是否正常,凡出现养殖环保设施破损、老化或未使用等情况,督促业主限时修复整改,确保正常使用。

(四)健全粪污台账。 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养殖环保工作台账,对辖区内常年存栏 20 头以上生猪当量养殖场(户)要定期更新,摸清底数,完善辖区常年存栏 20 头以上生猪当量养殖场档案;督促规模养殖场(含小规模养殖场)建立完善粪污处理消纳利用记录。要根据不同季节、农作物用肥时间,指导业主记录干粪、沼液等粪污处理情况。

(五)强化联动执法。 环保部门和农业农村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指导、配合各属地乡镇(街道)做好对畜禽养殖违法行为的查处、畜禽养殖污染信访案件的调处工作。建立环保、农业、自然资源等部门和各板块分工协作机制,采取联合监督、专项监督和日常性监督等多种形式,开展统一、集中的畜禽规模养殖污染整顿行动,严格查处畜禽规模养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解决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六)建立考核惩戒。 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列入县级对各乡镇(街道)环保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强化管理责任,建立督办机制,严格实施奖惩。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不重视、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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