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公车办发〔 2023 〕 6 号
陇川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陇川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议事规则的通知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陇川县公务用车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陇川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陇川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9 月 11 日
陇川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会议
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会议(以下简称会议)议事决策,推进领导小组决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及《德宏州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陇川县公务用车管理管理规定》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会议议事决策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旗帜鲜明讲政治,加强党的领导,忠诚拥护 “ 两个确立 ” ,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定 “ 四个自信 ” 、做到 “ 两个维护 ” ,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党中央、省、州、县重大决策部署,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认真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坚决落实过紧日子要求,本着开源节流、精打细算,厉行节约原则开展公务用车管理。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陇川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三)全县公务用车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定向保障、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二章议事决策范围
第三条 负责全县公务用车总体编制的日常管理、调整变更报批工作;负责全县公务用车配备更新初步审批;指导监督全县公务用车管理工作,配合县公务用车改革领导小组完成县公务用车改革。
第四条 组织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公务用车管理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关于公务用车管理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等,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贯彻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五条 审议县级各用车单位车辆固定编制调整、车辆处置,初步审议各用车单位车辆更新、编制增加。
第六条 制定陇川县公务用车管理规定,审议各用车单位公务用车内部管理制度。
第七条 制定全县公务用车政府集中采购加油、修理、汽车租赁、保险企业对公务用车服务规范化管理。
第八条 研究各级部门检查公务用车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第三章会议组织召集
第九条 原则上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 2 次,如有急需研究事项可以随时召开。
(一)会议由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召集并主持。
(二)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第十条 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
(一)讨论和决定公务用车购置、更新、编制调整、编制增加、车辆处置或其他与公务用车管理有关事项。
(二)讨论和决定公务用车管理违规事项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
(三)领导小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召集人可以确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参加有关议题汇报和答询的部门负责人,仅列席与之相关的议题讨论,该议题讨论完毕即退席。
第十二条 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提请会议讨论的文件及有关材料,一般应提前分送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和列席会议的有关同志。
第四章 会议议题确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议题由组长提出,或者由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组长综合考虑后确定。会议议题实行固定收集机制,每半年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根据召开会议的安排,按程序形成议题建议方案报组长确定。
第十四条 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者建议的,应当在会议召开之前按规范程序提出。会议不得临时动议,上级临时安排或遇到突发事件须临时紧急召开的除外。
第十五条 凡提请会议审议的议题,有关部门应深入调查研究和分析论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或者涉及编制、经费等事项的,须提前与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协商,形成初步意见并征得组长同意;对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方案,需向组长请示。重大决策方案或者同下级机关有关的重要决定,一般应征求下级机关的意见。
第五章议事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一般程序:
(一)由办公室主任,就议题内容作简要汇报或者说明。
(二)小组成员、列席和旁听人员就议题发表意见。
(三)会议主持人归纳讨论情况,提出初步决策意见。
(四)需要表决的议题,到会小组成员进行表决(列席和旁听人员不得参与表决),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
第十七条 会议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各小组成员要认真负责地参与会议集体研究决策,应当从全局出发关心支持,加强研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 会议表决:
(一)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书面等方式进行,未到会成员提交书面意见,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二)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三)表决实行主持人末位表态制。
(四)会议表决、票决结果应当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十九条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次提交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各成员对会议作出的决定必须坚决执行,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同会议集体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定。
第二十一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涉及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有关情况及时向组长汇报。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新情况须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通过再次召开会议决定。
第六章 会议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用车管理股负责会议会务和相关服务保障工作,安排专人如实记录并及时整理。除讨论少数不宜公开的事项外,均应编发会议纪要,同时根据需要拟制有关批复或转发文件。会议讨论的具体情况以及决定的问题未批准公开时,成员及列席、听会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二十三条 经会议讨论通过、以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组长签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议记录、纪要和有关文件材料按年度立卷归档。查阅会议记录,需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第二十五条 会议有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适当方式在成员单位一定范围内通报;宜于公布的决议和文件,经批准后,按政务公开规定,通过县政府网站及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具体解释工作由县机关事务管理局(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