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人发〔 2023 〕 28 号
━━━━━━━━━━━━━━━━━━━━梁河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梁河县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履职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通知县委办、县政府办、县监察委员会、县委组织部、各乡镇人大主席团:
《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考评办法(试行)》已经县第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3 日
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
考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县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密切联系选民,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履职管理考评的对象为县人大代表。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考评工作,按照宪法和法律相关规定,着眼于增强代表履职意识,积极发挥代表作用,提高代表履职能力。
第四条 代表履职管理考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宪法、法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职情况,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活动情况,联系选民、反映社情民意情况,在本职工作和社会活动中争当表率及廉洁自律情况等。考评评分按百分制计算。
第二章 大会期间的代表履职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在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前,要积极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和各代表小组组织的会前活动,广泛联系选民,征求选民意见,认真准备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第六条 代表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一)按时出席代表大会全体会议情况;
(二)按时参加代表团会议情况;
(三)参加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积极反映社情民意情况;
(四)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情况。
第三章 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
第七条 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情况:
(一)履行“三联系一接访一报告”工作情况
(二)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安排的学习培训情况;
(三)参加所在人大代表小组、工作站、联络室的会议、学习、视察、调研、评议、走访联系群众等活动的情况;
(四)应邀参加县人大常委会、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查、专题询问等工作情况;
(五)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县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议情况;
(六)根据县人大常委会及其代表工作机构的安排,参加“一府一委两院”及其相关部门组织的测评、检查、听证、征求意见等活动情况;
(七)围绕人大工作撰写理论文章或调研报告,被相关刊物采用情况;
(八)提出建议、批评、意见,参与建议督办工作情况。
第四章 加强自身建设 增强履职能力
第八条 代表加强自身建设,在各方面争当表率情况:
(一)贯彻执行宪法和法律,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情况;
(二)贯彻执行上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
(三)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情况;
(四)密切联系、走访选民,广泛收集社情民意,反映群众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情况。
第五章 考评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九条 代表履职管理考评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以填报履职登记与考评评分表为基本形式,一般应在每年 12 月上旬完成,考评结果作为本年度履职成绩和连选依据。考评程序为:
(一)县人大代表履职考评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由主任会议成立考评小组具体组织实施。
(二)考评采用集中考评的方式进行,程序为:一是代表介绍个人年度履职情况;二是考评组根据代表履职情况现场打分;三是考评组根据考评评分评出考评等次报县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审定。
(三)代表年度履职管理考评结果经县人大常委会党组审核确定后,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以适当形式通报。
第六章 考评结果的运用
第十条 代表履职管理考评评价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综合得分在 90 分以上的为优秀,70 — 89 分为称职, 60 — 69 分为基本称职, 59 分及以下的为不称职。
第十一条 考评结果将作为换届时推荐代表连任人选的重要依据,并适时对排名在前 15 名的优秀等次代表进行通报表扬。连续考评为“优秀”等次的代表,在“评先评优”中积极向有关部门推荐。
第十二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文件的规定对代表进行管理。代表在任职期间,违反《梁河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按规定处理。
(一)告诫谈话。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并将谈话内容抄送代表所在单位或乡镇,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抄送相关党组织或工作单位:
1. 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妨碍公正司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2. 违反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 不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影响或贻误工作,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
4. 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村规民约、单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5. 无故不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查、执法检查及代表小组活动 2 次以上的;
6. 年内代表履职考评不称职的。
(二)劝辞代表职务。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约谈并劝其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1.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2. 受到行政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
3.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适宜担任人大代表职务或者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 被两次告诫谈话,拒不改正的;
5. 连续两年履职考评不称职的;
6. 因个人身体原因不能履职,或其他原因不适合履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履职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履职管理考评办法(试行)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梁河县人大代表履职管理考评评分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