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景政办规〔2023〕5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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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政办规〔 2023 〕 5 号

景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场社区、园区管委会,市委和市级国家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省、州驻景各有关单位:

《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 8 月 3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众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加强食品及公共场所等行业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云南省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开展预防性体检的从业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人员;

(三)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人员;

(四)公共场所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人员;

(五)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操作人员;

(六)从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

(七)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水的人员;

(八)从事无菌、植入性医疗器械、定制式义齿、体外诊断试剂生产等直接接触物料和产品的工作人员;

(九)其他需要从业健康证明的人员。

第二章 体检机构

第三条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服务机构)必须是符合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条件的医疗机构要求(机构标准详见附件 1 )。同时,向景洪市卫生健康局提交《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机构备案待查申请表》(附件 2 )和相关材料,由景洪市卫生健康局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四条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体检医疗机构的备案,并进行监督检查,在体检机构开展预防性体检的事中事后进行监督。

第五条 景洪市卫生健康局统筹辖区内医疗卫生资源,合理确定从业人员体检服务机构布局,向社会公布体检对象、体检服务机构、健康证明办理流程和应提交材料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开展体检,并对体检情况进行公示。

第七条 从业人员体检项目严格按照《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执行。

第八条 体检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开展体检工作,要求体检人员如实填写《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附件 3 ),提供个人身份证和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无营业执照的需提供加盖公章的用工证明或其他证明材料)等有效证明材料。体检机构为体检合格人员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并建立从业人员体检档案,档案保管期限为 2 年。

从业人员健康证明自发证之日起有效期一年,有效期内调整工作单位不再重复体检,再次体检换证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内办理。经营性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 HIV 抗体检测每半年一次。

体检服务机构应在本机构醒目位置公开从业人员体检范围、体检项目、审核要求及办理流程等事项。

第九条 未经备案的医疗机构不能从事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其检查结果不能作为发放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的依据。医疗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体检服务机构对申请体检的从业人员身份核对审查不到位、擅自改变检查项目、出具或提供虚假健康证明的,景洪市卫生监督所应责令其停止从业人员体检工作并限期整改到位,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景洪市卫生监督所负责对体检服务机构进行监督。市卫生健康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各自职责对从业人员体检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从业人员体检服务信息的部门共享,形成监督合力。

第十三条 开展预防性体检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体检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景洪市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附件: 1.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机构标准

2.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机构备案待查申请表

3. 西双版纳州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表附件 1

景洪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机构备案标准

一、基本要求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放射诊疗许可证》,具备相关诊疗科目。

二、人员要求

1. 配备有临床、放射、护理、医学检验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设备,其中配备有皮肤病或全科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2. 临床医师、护士、放射从业人员、医学检验人员须持有相应专业的执业证书,注册并具备执业资格。

三、场所要求

1. 有能够开展工作的体检场所并合理设置。

2. 具备独立的临床检验室。

3. 具备 X 线检查室。

4. 各候检室设有明显标志。

四、管理要求

1. 制定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工作制度,检查项目、检查频次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 制定从业人员体检管理工作流程及内、外、皮肤、采血、采便、实验室检查和 X 线检查等作业指导书。

3. 建立身份核对制度,每个体检环节均对从业人员身份进行核对。

4. 建立完善的实验室管理制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能达到相应要求,具备开展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等肠道传染病菌的培养检测能力和肝功能、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的检测能力。如机构无法自行开展,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开展检测。

5. 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和消毒操作规程,按规定做好医疗垃圾的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且有记录。

6. 完善初检、复检、审核发证和质量控制程序,有体检原始记录保存管理的期限和要求。

7. 使用统一格式的从业人员体检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8. 工作人员着装整洁,挂牌上岗,操作规范。有满意度调查及投诉处理机制。

附件 2

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服务机构备案待查申请表附件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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