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 景洪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关于印发《景洪市粮食加工及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景发改粮食物资〔2023〕69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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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 景洪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 发展银行西双版纳州分行关于印发 《景洪市粮食加工及销售企业社会

责任储备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

景洪市瑞元粮油收储有限公司、各相关涉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引导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粮食加工企业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参照《西双版纳州粮食加工及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施细则(试行)》西发改粮储 〔2022〕363 号,经景洪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景洪市粮食加工及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景洪市发展和改革局 景洪市财政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分行

2023 年 7 月 31 日附件

景洪市粮食加工及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云南省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管理办法(试行)》,落实云南省和我州、市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引导我市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发挥粮食加工企业在全市粮食宏观调控中作用,推动形成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地方粮食储备安全保障新格局,进一步提升我市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以下简称社会责任储备)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粮食加工企业为保障我市粮食安全,服从全市宏观调控需要,主动担当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任务而保有的一定粮食库存。

第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结合市政府储备规模和粮食市场宏观调控,应急保障需要,以试点先行、渐进到位的原则,探索形成 “ 政府储备和社会责任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 ” 的粮食储备新格局。

第四条 2022 年,在市内选择至少 1 家优质粮食加工企业开展稻谷社会责任储备试点,由市级粮食行政主管监管部门与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粮食加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主营业务为粮食加工,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

3. 具备与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相匹配的粮食完好仓容和加工能力,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人员;

4. 经营管理状况良好,近 2 年无违法经营和不良信用记录,未发生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5. 粮食加工、销售台账完整齐全;

6. 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且按时报送相关统计报表。

(该条适用于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社会责任储备企业)

第五条 我市建立的社会责任储备企业原则上为市内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或重点骨干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由试点企业具体负责社会责任储备的经营管理,粮权归企业,并对其管理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 社会责任储备规模按照企业上年度加工经营情况确定,原则上不低于上年度月均加工原料用量或月均产出成品粮油数量的 5% 。

第七条 同时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社会责任储备企业,不得以政府储备库存代替社会责任储备库存。

第八条 社会责任储备企业要做到品种、数量、质量、存储地点 “ 四落实 ” 。落实统计制度,按时上报统计数据,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在国家粮食统计信息系统中商品粮油收支存平衡月报表的 “ 企业责任规模库存 ” 相应栏目中如实反映。做到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确保社会责任储备在动用时能够调得快、用得上。

第九条 社会责任储备采用包装袋包装的,包装袋紧固结实,封口或者缝口应严密,标签标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质量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条 社会责任储备实行最低实物库存量管理,社会责任储备与企业日常加工、经营相结合,由企业按照 “ 等量替换 ” 的原则实行自主动态轮换,原则上不设轮换架空期,各品种实物库存量在任何时点不少于确定的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要求。

第十一条 社会责任储备企业要建立健全防火、防盗、防洪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对社会责任储备仓房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社会责任储备企业应当在仓库明显位置悬挂 “ 社会责任储备 ” 标识。做到仓房清洁、防虫、防鼠、无异味,落实防潮和隔热措施,有条件的可实行低温储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熏蒸剂、防护剂等化学药剂。

第十三条 社会责任储备企业应建立规范的质量档案,要按堆垛在醒目位置摆放或悬挂保管登记卡,如实记录品种、生产日期、出入库时间、货位、数量、质量等级等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的社会责任储备企业应通过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按时报送社会责任储备有关情况,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落实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五条 社会责任储备企业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和协议,并真实提供库存报表,做好实物台账备查。对未按协议要求落实社会责任储备,不配合应急指令,储存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符、质量不合格的,取消相关优惠政策,并按有关规定列入失信企业名单。

第十六条 当发生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依据《景洪市粮食应急预案》规定动用,按照 “ 谁动用、谁补偿 ” 的原则,采取先供应、后结算的办法与社会责任储备企业结清相关价款和相关费用。

社会责任储备粮食的成本、加工费用、上下车费、运输费用等动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列入动用社会责任储备的价款和相关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引入第三方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对动用的社会责任储备情况进行审定,市发展和改革局同市财政局进行核实确认,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级财政核拨社会责任储备动用价款和相关费用。

社会责任储备动用后,社会储备企业应按照协议要求,在动用结束后 1 个月内安排补足库存,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报备库存补足情况。

第十七条 建立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政府优先协调政策性银行给予政策支持性贷款;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对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企业在粮食设施建设、搭建产销平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积极支持企业发展,不断提升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储备的能力。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23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 年 8 月 1 日。由景洪市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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