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丘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丘北县城区广场
(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丘政规〔2023〕2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丘北县城区广场(公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7 月3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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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城区广场(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广场(公园)管理,维护城区广场(公园)秩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规定,结合丘北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区广场(公园)是指县建成区域内供市民休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公益性质场所。
第三条 在城区广场(公园)管理区域内从事各类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作为城区广场(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城区广场(公园)的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环卫保洁和绿化养护等工作。
第五条 城区广场(公园)周边经营业主应当到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丘北县卫生健康局、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文山州生态环境丘北分局、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等职能部门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严格依法经营。经营法定手续不齐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条 进入城区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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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护广场(公园)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广场(公园)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一)算命、占卜、丧葬、传教、行乞、以怪异方式集众直播等;
(二)非法集会、游行;
(三)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危险物品;
(四)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进入城区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广场(公园)内的市政公用设施。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给排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等;
(二)在市政公用设施范围内擅自摆摊、搭建临时简易建筑物、建房;
(三)擅自在广场内行驶或停放车辆(含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四)其他有损市政公用设施的行为。
第八条 进入城区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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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践踏花坛、绿地;
(二)偷挖、折损、刻画花草树木、采花摘果;
(三)在绿地内堆放杂物、挖坑取土;
(四)盗窃、损毁或拆解绿化设施或改变其使用性质;
(五)其他破坏绿地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九条 进入城区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保护广场(公园)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广场(公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或乱扔、乱倒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画;
(三)吊挂、晾晒物品;
(四)在广场(公园)上洗涤、随意投掷物品;
(五)其他影响广场(公园)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十条 在城区广场(公园)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经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一)进行公益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开展公益性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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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设置公共服务;
(四)其他占用广场(公园)的公益活动。
第十一条 需要在城区广场(公园)内开展商业活动的,须到各相关行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十二条 临时占用城区广场(公园)的,应提交下列备案资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使用时间、期限、位置、面积、目的和活动人数等;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相关证照;
(三)使用城市广场(公园)开展的活动含公益类宣传、文艺、体育等内容的,必须提供丘北县文化和旅游局、丘北县教育体育局、丘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行业部门相关手续以及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临时使用城区广场(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并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等容器。
第十四条 在广场(公园)开展健身、娱乐等活动,组织者和参与者应当服从广场(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按照规定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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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域、时间和音量限值开展活动。
每日11:30 至14:30、21:30 至次日8:00,禁止在广场(公园)内开展使用乐器或者扬声设备的唱歌、跳舞、健身等活动。在其他时间开展上述活动,所产生的环境噪声不得超过《丘北县城市噪声功能区划分》(2019-2029)的规定区域环境噪声限值,昼间不得超过60 分贝,夜间不得超过50 分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之间的时段;“夜间”是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逐步推行蓝牙耳机替代响音外放。
第十五条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丘北县人民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当事人,依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执行。
第十六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广场(公园)内公共设施、环境卫生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各类公共财产损失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执法人员在广场(公园)执法时,应做到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和公正执法,严禁吃、拿、卡、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采取侮辱、殴打、围攻、威胁、恐吓、煽动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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丘北县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妨碍、阻挠广场(公园)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丘北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30 日后开始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