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1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作用,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集体行使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模范遵守和执行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保密规定,带头执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对各项议题的审议和表决;
(三)参加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学习培训等活动;
(四)采取多种方式密切联系县、乡(镇)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诉求;
(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 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重大决策部署,强化创新理论武装,把准政治方向;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学习履行职务所必备的知识,加强调查研究,提高履职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常委会的工作安排,妥善处理履行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出席常委会会议。
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 “ 常委会办公室 ” )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前 3 日,将会议日期、会议议程草案等有关会议资料,预告常委会组成人员,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围绕会议议题及早了解情况,熟悉材料内容,为出席会议做好准备。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全程出席常委会会议。除下列情形外,不得请假:
(一)公务出国、出境;
(二)参加中央、省、州、县级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
(三)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请假的。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需请假的,按下列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不能出席会议的,按照县委有关请销假制度办理请假手续;
(二)常委会委员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提前三日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或者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批准;
(三)会议期间,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常委会需请假一天及一天以上的,应当及时向常委会办公室提出,报常委会主任批准;参加常委会需请假半天及半天以内的,由常委会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
请假以书面形式提出,未经批准不出席的,一律按照缺席对待。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会议上的发言,应当围绕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紧扣议题、简明扼要,准确表达意愿意见。
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工作意见建议,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及时归纳梳理,必要时,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视情交相关部门研究办理。办理部门应将办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反馈常委会办公室和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连续多次在常委会会议上未发言的,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闭会期间应当积极参加履职活动,主要有:
(一)常委会组织的监督、调研、视察、建议意见办理、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组织的会议、调研、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各项活动;
(三)原选举单位组织的代表视察、调研等;
(四)其他。
第十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采取问卷调查、开展评议等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的意见和评价,建立完善履职档案,加强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定期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县委、县委组织部、本人所在单位进行通报,激励和鞭策组成人员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每次常委会全体会议上通报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全体会议情况。无故一年内两次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进行约谈。约谈无效者,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在一个任期内连续两年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不发言也不提交意见建议的,由常委会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进行约谈,予以沟通提醒。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组织的履职活动的,由常委会办公室采取适当方式通报,通报后仍无故不参加的,应当劝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
第十五条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定期将县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出席会议、发言、提出意见建议向全体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通报,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公开。注重掌握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情况和表现,作为换届选举时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