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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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

为规范芒市国有小地块的规划管理,贯彻落实《中共德宏州委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州城镇规划区内住房用地管理的决定》(德发〔 2005 〕 12 号)、《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通知》(德政发〔 2018 〕 26号)要求,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条件,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加强规划管理制度建设,合理布局城市居住空间,打造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建设美丽芒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 - 2018 )《德宏州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制定芒市国有小地块项目新建、改建、扩建、拆除重建的规划技术管理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相关要求

(一)本意见所指的国有小地块是指芒市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净用地面积

(二)在国有小地块上建盖房屋,房屋用途以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的用途为准。

(三)原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综合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的,应先办理不动产权证,明确土地用途。

(四)临街地块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登记用途为居住用地的,可申请建盖带商业网点的住宅楼(仅临街一层可作为商铺)。

(五)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或仅建盖临时建筑的小地块,在申请建盖前,应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核查,取得芒市自然资源局清理闲置土地办公室书面意见后方可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小于 1000 平方米在报建时视为自建自住用房,建设主体可为个人或单位。

(七)住宅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000 平方米的建设工程应由具有相应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开发建设。

二、指标管控及相关要求

(一)建筑屋顶宜采用全坡屋顶、半坡屋顶形式;基础及建筑最外轮廓线均不得超出不动产权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用地界限;非临街建筑及临街建筑的非临街面外墙皮至用地界限距离不得小于 20 厘米,确因宗地窄边小于等于 4 米,建设后难以使用,外墙皮至用地界限距离需小于 20 厘米的,应取得周边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

(二)建设前应妥善处理好邻里关系,入户大门开口方向原则上保持原有方向,确需改变方向,使用其他通道入户的,应取得周边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意见。

(三)临街建筑应先行上报建筑外观效果图方案审批(外观效果图中应包含日景、夜景灯光亮化方案,以及户外广告设置位置、样式);非临街建筑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打造具有地域特色的建筑风貌。

(四)日照分析图中对相邻利害关系人造成冬至日不满足 1小时日照影响的应取得利害关系人书面同意或者提供日照分析报告(相邻建筑第一层至少一个居住空间连续日照不低于冬至日 1 小时)。

(五)住宅建筑第一层建筑层高不得超过 5.1 米,第二层及以上建筑层高不得超过 3.9 米。

(六)住宅建筑容积率建筑容积率应大于等于 0.5 并小于等于 3.5 。

(七)土地净用地面积大于等于 666 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大于等于 1000 平方米的住宅及商业建筑建筑密度

70 %;绿地率

平方米的每套

每套不少于 1.2 个或每 100 平方米住宅建筑面积不少于 1 个,商业每 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 0.8 个,并按配建比例要求设置充电桩。

(八)其他土地用途建房按照相应行业规范执行。

三、项目建设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建设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符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还应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取得相关建设许可后建设单位应到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质量监督备案,且应自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放线并填写放线记录,基槽开挖完成、基础边线确定后持放线记录表到芒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规划验线。

(三)建设单位在报建图纸中,应包含基础设施建设内容,即:雨污水应分流、强弱电应入地,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接入市政管网内;若因地块周边暂时不具备接入市政管网条件的,应采取经相关管理单位核准的措施,做到雨污分流,管线入地。

四、规划验核及相关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建设,竣工后向芒市自然资源局申请竣工规划验核。

(二)建筑工程已按审批要求完成土建工程和外墙装修,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类临时建(构)筑物(含施工用房、施工围栏和其他需要拆除的建(构)筑物)已经全部拆除,施工场地已清理完毕方可申请规划验核。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住宅建筑面积在 1000平方米以下,实际建盖面积超出 1000 平方米的,应按照房地产开发流程补充完善,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进行查处。

(四)未超层(减层)建盖、未增加(减少)房屋间数,超建(少建)面积比例不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筑面积的± 3 %,且满足本《意见》相关要求的,应补交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易地建设费等相关费用后予以规划验核。除此情形以外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其他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芒市人民政府于 2021 年 5 月 31日发布的《芒市国有小地块规划技术管理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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