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山县民政局贡山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
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部门数据信息
共享比对机制的通知
贡民发〔2023〕2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残联、县级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的重要批示精神,从严从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推动将整改成果固化为有效的机制建设,进一步提升我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水平,做到残疾人两项补贴应享尽享、应退尽退。根据《怒江州民政局怒江州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比对机制的通知》(怒民发〔2023〕49 号)及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政策衔接的规定,决定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部门数据信息共享比对数据机制,现就有关内容明确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坚持惠民便民精准管理,坚持政策衔接动态调整,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比对机制,主动提供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断健全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复核机制,切实保障残疾人两项补贴福利政策精准落实。
二、政策衔接
(一)纳入特困人员供养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文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 号)
(二)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文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 号)。
(三)残疾人证已到期、冻结、注销或残疾等级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残疾人证残疾等级变化的,符合条件的应退出或新增残疾人两项补贴。文件依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云民发〔2022〕227 号)。
(四)已死亡的残疾人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 文件依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云民发〔2022〕227 号)。
(五)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文件依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6〕5 号)、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加强残疾人两项补贴精准管理的实施意见》(云民发〔2023〕7号)。
(六)退出低保、户籍迁出的残疾人应于次月停止发放补贴。文件依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云民发〔2022〕227 号)。
(七)纳入伤残抚恤对象范围且已享受补贴的残疾军人、人民警察按择高原则逐步进行归类整合。 文件依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云民发〔2022〕227 号)。
(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残疾人,自判决生效后次月起停发补贴,服刑期满后须重新按照程序申请补贴。文件依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云民发〔2022〕227 号)。
三、信息比对部门职责
(一)民政部门职责。 县民政部门履行牵头部门职责,负责做好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两项补贴对象的审定和系统管理等工作;每月根据乡镇上报的两项补贴对象,做好补贴资金审核、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民政部门内部火化信息、孤儿(事实无人抚养)信息、低保、特困供养信息数据共享比对,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
(二)残联部门职责。 县残联履行两项补贴的审核责任,负责对持证残疾人信息进行比对审核;结合残疾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等级审核,每月1 日前将新增、注销、变更尤其是残疾人证年审、到期换发、注销、迁移等管理节点的残疾人证信息反馈给各县民政部门及各乡镇;主动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宣传,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帮助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两项补贴,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
(三)乡镇职责。 负责两项补贴的受理、初审及年度复核工作;依托村(社区),结合残疾人本人、监护人等主动申报和系统预警,对残疾人死亡、失踪、户籍迁移、残疾状况变动、残疾人证失效等情况以及享受其他社会福利、救助、保险等政策进行复核;每月做好两项补贴受理情况统计及全国残疾人两项补贴信息系统网上受理、初审等工作,每月3 日前及时向县残联和民政反馈新增、减员、变更等相关数据表格材料(电子版和纸质版),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配合县民政做好补贴发放工作。
(四)村(居)民委员会职责。 负责将辖区内残疾人情况变化信息及时上报乡镇。
(五)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县法院于每月3 日前将新增服刑人员信息反馈给县民政部门;县民政局每月5 日前向县公安局提供需查询人员名单,县公安局复核后及时反馈给县民政局;县人社局于每月3 日前将上月新增、注销的领取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工伤职工相关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县卫健局于每月3 日前将新增死亡人员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于每月3日前将新增享受伤残人员护理费人员信息反馈给县民政局。请每个部门明确一名信息交换联络员,并将联络员姓名、联系方式反馈到民政局(联系人及电话:饶云锋,13988613306,邮箱:48028263qq.com)。共享的信息数据仅用于惠民惠农补贴数据比对,并做好保密工作,如有信息泄露将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县民政局和县残联每半年至少与有关部门开展一次信息共享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并将问题数据反馈各乡(镇)及时核实纠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残疾人两项补贴是国家层面首次建立的残疾人专项福利制度,是保障基本民生、维护社会稳定、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民生保障制度。各乡(镇)要将完善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列为重点优先民生保障工作,健全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多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共同做好补贴发放监管、政策衔接及制度建设工作。
(二)提高服务意识。 各乡(镇)有关业务办理人员要认真学习领会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有关文件精神和掌握具体规定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严格落实操作规程,强化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法纪意识,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为残疾人提供更优质高效的惠民补贴服务。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乡(镇)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积极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四)强化监督检查。 各乡(镇)要做好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的,原受理、审核、审定等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要探索建立容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办人员免于问责。
贡山县民政局 贡山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3 年7 月2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