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胜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永公车办发〔 2023 〕 18 号
永胜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胜县公务租车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人民团体,县属各事业单位 :
《永胜县公务用车公务租车管理办法》已经永胜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永胜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 年 7 月 19 日
永胜县公务租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出行车辆租赁和使用,保障公务正常开展和有序运行,根据《云南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云办发〔 2018 〕 34 号)、《云南省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云公车办发〔 2022 〕 6 号)、《丽江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丽办发〔 2019 〕 22 号)、《永胜县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实施办法》(永办发〔 2020 〕 2 号)和《永胜县公务用车平台管理办法》(永公车办发〔 2023 〕 3 号)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完成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行为。
第三条 公务租车是公务派车的辅助方式,一般情况下,在保留车辆和县级公务用车平台车辆不能保障公务用车需求时,可向社会定点服务商租赁车辆。提倡县外公务出行采取乘坐公共交通方式,需派车、租车执行公务的,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章 公务租车范围
第四条 下列情形可申请公务租车:
(一)参加紧急会议、处理应急公务或出差、下乡需租车的。
(二)保密、机要通信公务或运送重要设备、大量文档资料需租车的。
(三)组织大型公务活动、商务活动需租车的。
(四)视察、检查、调研、学习等需租车的。
(五)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工伤、急性疾病抢救需租车的。
(六)发生应急救灾、抢险等紧急工作任务需租车的。
(七)离退休干部参加公务活动、集体学习活动、集体参加去世人员遗体告别活动、走访慰问离退休干部等服务保障时需租车的。
(八)运送大宗物资、设备等需租车的。
(九)因工作情况特殊,确实需要租车的。
第五条 公务租车须合理租用车辆类型,不允许超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租用车辆,不准租用进口车、豪华车。
第三章 公务租车报备
第六条 建立健全公务租车报备程序,各租车单位可通过公务用车综合保障服务平台 APP 申请租用公务车,或填报《永胜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报备表》,向县公务用车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
第四章 公务租车费用管理
第七条 租车根据各单位工作实际情况坚持 “ 一事一租 ” ,遵循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租用车辆,严禁使用公款长期租用车辆。
(一)租赁大、中型客车里程小于 200 公里的收取基本租车费及相关费用,超过 200 公里的另行计费。租车过程中产生的燃油费、洗车费、过路费、停车等按实际产生费用计算,同租车费用一同结算。
(二)租用 9 座(含)以下小型客车可提供驾驶员或不提供驾驶员服务,如用车单位需提供随车驾驶员的,驾驶员(代驾)费用由租车单位同租车公司自行协商,同租车费用一同结算; 10座(含)以上中、大型客车需随车派专职等级驾驶员,收费标准含驾驶员(代驾)费用。驾驶员(代驾)当天不能往返的,食宿费用由租车单位同租车公司自行协商,但不得超过永胜县财政局关于差旅费报销相关文件标准,同租车费用一同结算。
(三)租车费用标准:以永胜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招标确定的社会定点租赁公司实际招标结果为准。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八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公务租车管理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公务租车活动和经费报销的管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的用车管理制度,建立公务租车台账。
第九条 县 纪 委监委、财政、审计、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等部门应对各单位公务租车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永胜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2023 年 7 月 19 日起实施,同时废除《永胜县公务租车管理办法(试行)》。
附件:永胜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报备
永胜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租车报备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