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专班 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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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专班

关于印发《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

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园林绿化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各测绘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昆明市联合测绘工作,结合《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实施办法(试行)》(昆自然资规联〔 2020 〕2 号),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专班制定了《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实施细则(试

行)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专班

(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代章)

2023 年 7 月 14 日附件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工作要求

第一条 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和市园林绿化局多部门配合参与。目前已形成了统一的综合技术规程(试行),搭建了昆明市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为进一步推进昆明市联合测绘工作,优化营商环境,按照《关于成立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工作专班的通知》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含中国老挝磨憨 — 磨丁经济合作区)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包括财政投融资项目和社会投资项目)测绘服务领域推行联合测绘,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属国家、省级审批权限的事项除外。

第三条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工作流程,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过程验核、竣工验收 4 个阶段,将涉及的勘测定界、房产预测、绿地测量、人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权籍调查等测绘事项进行整合。

第四条 各部门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履行联合测绘工作责任。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负责联合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管,具体负责联合测绘业务指导、综合考评,会同有关部门更新、维护联合测绘系统平台。负责联合测绘意见征集,汇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政策文件、技术规程、数据标准等进行完善修订,以实现工作流程化和数据标准化。

第五条 以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为主体,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和市园林绿化局部门配合,充分运用网络和信息技术手段,实现昆明市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市不动产登记平台等业务系统平台间的互联互通。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市园林绿化局加强在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过程中对联合测绘工作推进情况的落实和督促,并按照职责负责在行政审批和竣工验收中要互认联合测绘成果,采用联合测绘成果开展行政审批,负责监督指导县(区)有关部门做好成果采用工作,协助做好联合测绘其他管理工作。

第七条 推行试点先行探索经验、以点带面全面落实的实施模式。可选取成熟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施工过程验核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四个阶段全部内容作为试点。

第二章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名录库

第八条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符合以下条件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均可申请加入联合测绘名录库,并依规开展联合测绘业务。

(一)具有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且入驻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专业子项,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二)近 1 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九条 联合测绘名录库名单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进行审核及动态管理,并通过昆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官网和昆明市联合测绘网上办事大厅分批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十条 已纳入名录库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遵循《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办法》《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指标体系》等相关管理条例。经主管部门确认违反管理办法及指标体系相关规定,或在从事联合测绘服务期间,违反本市测绘规定的,主管部门将该机构从名录库中移出。

第十一条 被认定移出名录库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按照有关要求整改合格后,仍希望继续从事联合测绘业务的,自收到整改合格通知之日起,满 1 年后方可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联合测绘项目实施期间,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相关测绘资质的,不得继续实施后续的联合测绘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另行委托其他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相关测绘资质之前,已经完成的联合测绘项目成果经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其成果仍然有效。

第三章 成果共享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和市园林绿化局应通过联合测绘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更新发布已有的测绘地理信息数据成果或目录,供建设单位及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查询及申请使用。

第十四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按照数据成果规范标准,将已有基础测绘、工程建设各阶段建设成果汇集整理并上传昆明市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产权办理提供真实、准确、可靠的测绘成果,实现联合测绘数据共享。

第十五条 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提供基础资料申请服务。建设单位和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完成项目信息报送后可根据需要及时通过平台申请测绘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六条 项目成果提交到昆明市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由市测绘管理中心进行成果目录完整性审核,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确认后,共享至各审批系统进行业务办理。

第四章 成果使用

第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规划局会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成果规范检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管理部门反馈等情况对从事联合测绘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实施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在联合测绘网上办事大厅公开。

第十八条 各部门在涉及联合测绘审批过程中,应当查验带有联合测绘质检印章的成果,可通过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获取测绘成果的,不得要求建设单位重复提交;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以联合测绘平台的测绘成果作为行政审批、不动产登记及竣工验收依据,对通过其他渠道提交测绘成果的,应当告知其通过联合测绘平台提交。确需使用纸质材料的,应从联合测绘平台下载打印。

第五章 质量责任及监管

第十九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对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联合测绘成果质量过程管理,严格实行测绘成果质量“二级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项目材料,通过自行组织或委托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对联合测绘成果分阶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第二十一条 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交的成果应符合昆明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总体要求》《工程建设项目联合测绘技术规范》以及《云南省建筑工程联合测绘技术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联合测绘质量监督检查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由市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测绘资质核查、质量监督抽查、安全保密检查。

第二十三条 根据相关部门上传的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成果应当通过联合测绘信息管理平台退回,承担该项目的联合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各部门审查意见整改后重新提交成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合测绘相关工作要求、政策文件、技术规程、数据标准等应根据试行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并在昆明市联合测绘网上办事大厅进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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