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永人办发〔2022〕21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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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仁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增强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履职的责任感、使命感,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人大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2016〕33 号),结合我县人大代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大代表是县人大工作的主体, 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及闭会期间应严格要求、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在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应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学习,坚定理想信念,提升理论素养,提高履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二)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有质量的议案和建议、批评、意见;

(四)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集中视察、专题调研和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应邀列席县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和县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的会议;

(五)与选区选民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主动联系选民,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及时向代表联络室、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人大常委会反映群众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努力为人民群众服务;

(六)主动亮身份亮承诺。向选区选民亮出人大代表身份,公开履职承诺并认真落实兑现,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填写《代表履职档案》,及时记录好履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履职档案作为履职考核的依据之一。履职档案记录的内容:

(一)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

(二)闭会期间参加活动情况;

(三)联系选民、反映人民群众建议意见和呼声;

(四)其他履职情况。

第四条 每年对县人大代表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为:

(一)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情况。县人大代表应当按时出席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的,应提前 3 天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申请,申请须由代表所在代表团团长签署意见,由大会秘书长审批;会议期间请假,须以书面形式向大会秘书长请假并告知代表团团长;分组会议向召集人请假并告知联络员,请假批准后方可不参加会议或离会;

(二)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分组审议会议情况。分组审议时要积极发言,对“一府一委两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列席原选区乡镇人代会情况;

(五)按时参加各级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情况;

(六)参加各级各类代表活动情况;

(七)联系选民情况。每位县人大代表固定联系5 名基层群众,每年联系、走访不少于2 次,并如实填报《代表履职档案》;

(八)届期内应向选区选民述职1 次以上;

(九)积极参加社会其他活动情况。

县人大代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考核分90 分以上(含90 分)为优秀,60 分以上(含60 分)至89 分为称职,60 分以下为不称职。考核工作在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进行,县城区选区选举的县人大代表由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负责考核;乡镇选举的县人大代表(含政党推荐到乡镇各选区选举的)由乡镇人大主席团负责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县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由选联工委将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县人大常委会,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结果作为优秀代表评选和连任代表提名的依据。

第五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回答原选区选民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第六条 县人大代表应当正确处理从事个人职业活动与执行代表职务的关系,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干涉具体司法案件或者招投标等经济活动牟取个人利益。

第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依照《代表法》《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2016〕33 号)文件的规定对代表进行管理。对不遵守法律规定、违背社会道德或存在与人大代表身份不符行为、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告诫谈话。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进行告诫谈话,并将谈话内容抄送代表所在单位,是中共党员或公职人员的,抄送相关党组织或工作单位:

1.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妨碍公正司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2.违反代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党组织决议决定,影响或贻误工作,受到党政纪处分的;

4.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村规民约、单位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5.无故不参加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县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县人大组织的学习、培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及代表小组活动2 次以上的;

6.年内代表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二)劝辞代表职务。县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约谈并劝其辞去县人大代表职务:

1.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的;

2.受到行政撤职、开除政务处分的;

3.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不再适宜当任人大代表职务或者不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4.被两次告诫谈话,拒不改正的;

5.连续两年履职考核不称职的。

第八条 县人大代表发生暂停代表职务、代表资格终止和罢免代表情形的,按《代表法》《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工作的通知》(云发〔2016〕33 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附件:永仁县人大代表履职考核评分表

永仁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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