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
( 2014 年 12 月 29 日彝良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2 年 12 月 20 日彝良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为加强县人大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同人民群众的联系,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提高履职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是《代表法》赋予代表的一项职责,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重要方式。代表要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深入了解民情,热情接待群众,准确反映民意。
第二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一般按选区进行,保持经常性的联系。每年至少到选区走访群众一至二次,热情接待来访群众。
第三条 一个选区有两名或两名以上代表的,可以共同联系选区内的群众,也可以分别联系选区内的群众。
第四条 代表联系接待人民群众时须穿戴整洁,佩戴代表证,语言文明、规范,态度热情,认真记录,并对群众反映的情况保密。
第五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主要内容。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决议、决定。推动各项法律、法规和决议、决定的落实。
(二)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县委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民主法制建设、民生保障等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意见建议。
(三)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对本级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或对有关机关和部门某一方面工作的建议和批评意见。
(四)在职权范围内,帮助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关心帮助、促进解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关爱受灾群众、空巢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孤寡老人、低收入群众等困难群体。
(五)回答人民群众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第六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方法。
(一)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可以采取代表小组活动、召开座谈会、走访人民群众、接待人民群众来访、信函、电话、网络平台征求意见以及专题调研等方式进行。
代表每年都要参加代表小组活动和开展下访活动,每一名代表联系 2 至 3 名群众。
(二)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接待时间、地点等由代表小组提前在代表所在选区进行公布,告知人民群众。
(三)代表除参加有组织的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外,还应当保持与人民群众的经常性联系,听取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中,对人民群众反映的问题,要认真做好记录,对具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了解,把情况搞清楚。
(五)代表联系人民群众也可以请乡(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协助。代表要立足本职岗位和工作实际、深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企业,通过走访、约见、座谈、设立意见箱、建立联系卡、定期接待日、下访等方式,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七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可以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在职权范围内推动问题的解决,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可以将联系人民群众所了解到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由原选区村(居)委会或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转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 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的办理方式。代表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经过必要的调查研究后,确属具有普遍性、全局性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反映。
(一)在县人代会期间,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提出议案、建议或询问。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二)在县人代会闭会期间,可以采取直接或书面及电话等方式向县人大常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可以建议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视察或调研等,促使问题得到解决。
(四)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或者罢免案。
第九条 代表在参加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等活动时,可向调研、视察、执法检查的单位负责人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代表收到的人民群众信函,可转交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县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应及时向代表反馈处理结果。
第十一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所提出的建议,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及时转交“一府一委两院”有关机关或组织办理,并加强跟踪督办。有关机关或组织必须认真研究办理,在法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代表并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十二条 代表反映的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在得到有关机关和部门答复或处理后,按程序及时反馈给有关人民群众。
第十三条 全县各级组织和个人应当尊重代表权利,支持配合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
县财政应将县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经费纳入预算,专款专用。
代表所在单位对代表开展联系人民群众活动,应给予时间保障。保证其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不受影响,支持代表依法履行职务。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四条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廉洁自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对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代表个人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代表应把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以联系人民群众为名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或牟取个人利益。
第十六条 代表应经常听取原选区和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工作的意见。根据原选区的安排,向人民群众述职,报告有关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情况。
第十七条 县人大常委会加强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活动的督促检查,每年向全体代表通报一次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工作情况,并将代表联系人民群众情况作为换届选举时推荐连任代表的重要依据。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联系人民群众活动,不得推荐为连任代表。
第十八条 县人大常委会对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工作进行考核评比。对联系人民群众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代表和代表小组进行表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