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的通知(宜人通〔2023〕13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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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大常委会文件

宜人通〔 2023 〕 13 号

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宜良县人民代表

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县直机关代表小组,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群团机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

《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已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宜良县人大常委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

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

( 2022 年 7 月 13 日宜良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县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督促国家机关改进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云南省实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 办法》和《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约见,是指代表对通过集中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联系人民群众和代表小组活动中发现的重要问题,以及对所提议案、建议的办理情况有意见,可以个人或者联名的方式向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以下简称被约见人)当面进行询问、提出问题,被约见人予以答复或解决的活动。

本办法所指国家机关负责人,是指县人大常委会机关负责人、县乡(镇)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负责人 : 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本行政区域内上级政府垂直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的负责人。

第三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的事项主要是 :

(一)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有关情况;

(二)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列入审议议题的相关内容;

(四)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情况;

(五)全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

(六)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七)代表认为确有必要且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代表不宜对以下事项提出约见:

(一)涉及代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亲属个人利益的;

(二)按照法律应当由监察、司法机关处理,或者已经进入监察、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仲裁程序、信访程序的;

(三)涉及国家秘密的;

(四)属于学术探讨、产品推介的;

(五)其他不属于代表履职范围的内容。

第五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约见申请。约见申请应当主题清晰、简明扼要,明确约见对象、约见理由和主要内容。

代表在提出约见申请以前,应当就约见内容进行充分调查研究。

第六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代表约见的具体事宜,根据代表约见申请的内容,及时联系协调相关机关,制定约见方案,组织安排约见;不宜安排约见的,应当在收到约见申请后 7 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约见申请的代表作出说明。非联名提出约见申请的多位代表同时对同一国家机关负责人提出约见的,可以合并安排。

除约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约见活动可以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地点可以安排在县人大常委会机关、代表工作站、代表联络室、被约见人单位或者约见内容涉及问题的现场。根据约见内容,约见活动可以邀请县人民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及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相关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县人大相关专委及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负责人、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新闻媒体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普通群众参加。

第八条 代表约见活动的组织工作,可以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约见对象为县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组织;约见对象为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委托乡(镇)、街道负责组织;代表同时约见多级国家机关负责人的,由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组织。

第九条 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代表提出约见的内容做好相关准备,按照约定时间参加约见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约见活动的,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员参加或者向组织约见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提出延期举行的申请,并说明情况,但最长延期时间不得超过自接到约见通知后的 30天。

第十条 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由组织约见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领导或安排专人主持。被约见的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员应当认真听取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积极回应代表提出的问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 3 个月内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约见的代表,同时抄送组织约见活动的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

第十一条 提出约见的代表对答复或者处理情况不满意的,应当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反映,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认为理由正当的,责令有关国家机关在 1 个月内重新办理和答复,并跟踪督办。

第十二条 受县人大常委会委托的乡(镇)、街道,应当在约见活动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书面报告约见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负责人拖延、推诿和回避代表约见的,由县人大常委会责令改正。

第十四条 县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负责代表约见活动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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