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宜人通〔2023〕10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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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良县人大常委会文件

宜人通〔 2023 〕 10 号

宜良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印发《宜良县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大主席团、人大街道工委、县直机关代表小组,县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群团机构、省市垂直管理单位、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议事协调机构:

《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已经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研究,抓好落实。

宜良县人大常委会

2023 年 6 月 15 日

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

议事规则

( 2010 年 7 月 9 日宜良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2022 年 11 月 23 日宜良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主任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宜良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宜良县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主任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主任会议每月至少举行一次,一般要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

第五条 根据议题需要,县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领导及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列席主任会议,县人大相关专委副主任委员、委员、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副主任根据需要列席会议。列席人员由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主任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六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在会前发送书面通知或议题单。临时决定召开的主任会议,可口头或电话通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议题的确定。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征得分管副主任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将议题及时报送常委会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需提请主任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征求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县人大相关专委、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的意见,然后由县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以书面形式将议题报送办公室。办公室将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报送议题整理后提出初步意见,报请常委会主任或受托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

第八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议题时经充分讨论后,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通过。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经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同意,必要时可以进行表决。

第九条 主任会议负责处理常委会下列重要日常工作:

(一)决定常委会每次会议举行的时间和会期,拟定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确定常委会会议列席人员。

(二)讨论拟定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或通过常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常委会会议通过后负责组织实施。

(三)决定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审定常委会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

(四)讨论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五)听取和讨论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及常委会有关工委关于议案的审查意见,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六)听取和讨论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向常委会提出的议案及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关于议案的审查意见,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七)讨论县人民政府县长、县监察委员会主任、县人民法院院长、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常委会会议的人事任免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提出应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八)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提出的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是否由受质询单位的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上作出书面或口头答复。

(九)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情况,审定常委会会议的决议、决定草案和审议意见,并提出交有关方面办理的意见。

(十)讨论关于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事项,提请常委会审议。

(十一)讨论研究县人大代表和人民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大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对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和县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申诉控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二)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的议案。

(十三)听取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提出处理意见。

(十四)听取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工作汇报,研究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的重要问题和机关建设的重要事项,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处理意见。

(十五)讨论撤销县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乡镇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十六)讨论乡镇人大报告的重要事项,提出处理意见。

(十七)讨论上级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事项,提出办理意见。

(十八)研究常委会决议、决定、审议意见的执行情况和代表议案及建议、批评、意见的办理情况。

(十九)涉及有关监督事项,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通知有关部门执行,并由有关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督办。

(二十)处理常委会授权的事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十条 主任会议由办公室确定专人记录,根据需要印发会议纪要,送县人大专委、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县人民政府、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办理。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和决定的事项需要行文时,以常委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印发。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和县人大有关专委、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2010 年 7 月 9 日宜良县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宜良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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