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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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管理办法

( 1998 年 5 月 8 日,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 1998 〕 29 号文件发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143 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 年 6月 8 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的决定》(中发〔 1995 〕 5 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 2015 〕 11 号)和《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股金管理办法》及省、州供销社对社员股金的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按照泸西县供销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供销合作社的社员股金分为社员股金、社员社股金,社员股金中包括身份股和投资股。

第三条 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对社员股金中的身份股和社员社股金实行保息分红,对社员股金中的投资股,按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固定红利不担风险的原则,供销社社员和社员社均可以入股。投资股待条件成熟时可上市交易。

第四条 按照合作制原则,对社员和社员社实行优惠。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泸西县供销合作社。

第二章 机构设置

第六条 基层供销合作社设立社员股金服务部,并配备负责人、会计、出纳、复核、安全保卫等必要人员。

社员股金服务部隶属于所在基层供销合作社,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和指导。

社员股金服务部的业务范围是办理社员股金的入股、付息、分红和退股业务。

第七条 基层社要有一名领导分管社员股金的吸收、管理工作,分管领导可以兼任股金服务部负责人。

第八条 县供销合作社设立社员股金服务中心,并根据业务需要配备负责人、会计、出纳、复核、安全保卫等必要人员。

社员股金服务中心,负责所辖地区的社员股金业务的服务、指导、管理和社员股金的调剂使用工作。

社员股金服务中心隶属于县供销合作社,接受县供销合作社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股金的吸收

第九条 入股对象以农民为主,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工作人员均可入股。

第十条 社员股金是农民、城镇居民和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工作人员为取得社员资格向供销合作社交纳的股金。

社员股金额度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及农民人均收入水平确定,身份股每股确定为 500 元,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身份股每股为 1000 元,每人不低于一股。投资股每股确定为 5000 元,供销合作社工作人员每人不低于一股。社员股金可以用现金入股,也可以用供销合作社需要的实物折价入股。每个社员不论入股多少,在参与民主管理上,只有一票权。社员股金归社员所有。

在利益分配上,社员股金按入股金额实行“保息分红”即每年按银行存款利率支付股息,在财务费用中列支,分红的具体比例在坚持安排集体积累优先增长并遵守国家制定的企业财务制度的前提下,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研究确定,实行全县范围内统一付息、分红,在税前列支。

保息、分红应年年兑现不得拖欠。在坚持自愿的前提下可以用现金兑现,也可以实物兑现。

第十一条 社员社股金是下级供销合作社向上级供销合作社入社交纳的股金。每个社员社均应向上级社股金服务中心交纳一定数额的股金,县供销合作社所属公司、基层供销合作社所交股金数额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确定。

社员社股金在利益分配上实行“保息分红”,办法与社员股金的“保息分红”办法一致。

第十二条 对吸收的股金颁发股金证并编制股金名册。各级供销合作社负责对股金保密,股金证丢失应及时挂失,否则,造成的损失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入股社员在供销合作社购买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出售农副产品及获得信息、技术服务、就业等方面享有优惠。

第十四条 社员要求退还股金时,须由社员本人提出申请,供销合作社于年终结算后办理手续,并将股金、股息和红利一并付给社员。因特殊情况,必须在年中退还社员股金时,只退股金和股息,不予分红,股息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投资股不满一年的要求退股时,只退还本金。

第四章 股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股金的使用首先保证本社的需要,本社使用有余时,交由县社股金服务中心,在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调剂作用,在全县供销系统使用有余时,可以参与全社会的生产经营投资活动。

第十六条 供销合作社社员股金,用于农业生产资料经营、农副产品收购、城乡居民生活资料供应。重点用于组织农业生产资料,为农服务,发展种养业和创办社办企业等。

第十七条 供销合作社股金不准用于工资、奖金、福利、支付银行贷款利息、行政管理费用开支、弥补亏损。

第十八 条 调剂使用股金的审批权限: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由股金服务中心副主任审批办理; 1 万元以上至 10 万元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主任审批办理; 10 万元以上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研究审批办理。管理实行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调剂使用股金,坚持互助合作,有偿使用,按期还本付费的原则。

第十九条 调剂使用股金,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以价值相当的资产作抵押。调剂使用股金的占用费率,依据当时银行贷款利率由县供销社理事会确定。

第五章 股金的管理

第二十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应设立股金单独核算机构,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办理股金的入、退和使用手续。按照股金类别类别分别建帐,健全股金财务管理制度,即健全股金管理机构的帐务设置,按帐务核算的基本要求做好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要定期向本社社员和上级供销合作社报告股金管理使用情况。社员、社员社有权监督了解供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情况。

第二十二条 股金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股金继承和转让应到相应的入股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县供销合作社股金服务中心,属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的一个直属办事机构,人员由县供销合作社从所属基层社、公司抽调组成,其所抽调人员原身份不变,工资、福利待遇按原年在单位确定的执行,由被抽调单位承担。股金服务中心主任由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人兼任,从抽调人员中任命一名副主任,负责办理日常业务工作。股金服务中心实行单独核算。

第六章 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股金合作规定,将股金转到供销合作社系统外部使用的主要责任者,由上级供销合作社责令期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一切损失。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主要责任者,由上级供销合作社责令其改正,对拒不改正者,依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对已将股金用于工资、奖金、福利的,限期如数退还。

第二十六条 对挪用、贪污股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追缴并报有关部门按干管权限给予党纪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 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第二十八条 各基层供销合作社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管理办法,并报县供销合作社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泸西县供销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不断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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