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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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

管理办法

( 2003 年 12 月 18 日,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 2003 〕 100 号文件发布; 2011 年 5 月 18 日,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1 〕 68 号文件发布; 2015 年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 143 号文件发布;2020 年 8 月 3 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 年 6 月 8 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云南省关于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投劳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后,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路架桥、植树造林等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用工,采取筹资投劳办法,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固定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筹资投劳是指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活动的农村居民除外)向农民筹集资金和要求农民出工的行为。筹资的对象是本村村民,投劳的对象为劳动年龄男 18 至 55 周岁、女 18 至 50 周岁的村民。

第四条  向农民筹资,严格执行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农民人均筹资最高不得超过 40 元,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 10 个标准工日,每个标准工日折资不超过 60 元。一事一议项目确需农民投工的,要根据实际需要合格确定筹劳数量;自愿以资代劳的,要严格控制数量、比例及工价标准,防止用自愿以资代劳名义变相向农民筹资。

第五条  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和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对村级范围内兴办公益事业筹资投劳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筹资投劳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需要向农民筹资投劳的项目、数量等事项,由村(组)事前提出并作预算,经全体(全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 18 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村民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七条  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投劳决定,经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单位审核,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的筹资、投劳预算,由村(组)计算到户,并在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负担监督卡上一一登记,同时张榜公布。

第九条  向农民筹资投劳,村(组)不得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向农民筹劳必须在农闲期间使用,不得跨乡村使用,确需跨村使用劳动力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应采取借工、换工或者有偿用工等形式,不得平调使用农村劳动力,不得用于村内公务活动,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农民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组)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可以以资代劳。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由县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分类制定,并在年初向农民公布。

第十条  对因病、伤残、家庭确有困难或者其他原因,不能承担或者不能完全承担筹资投劳任务的农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其筹资投劳可以给予相应的减免。

第十一条  现役军人、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在校就读的学生、孕妇或者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除按规定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筹资投劳。

第十二条  村(组)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村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由本村(组)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对村级筹资投劳的使用,要按村设账,审核预算,审查开支,加强管理。村民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农民筹资投劳使用情况的审核、监督。筹资投劳的管理使用情况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定期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应建立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用工,决不能把“一事一议”筹资投劳变成农民负担的固定项目。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时,需突破 10 个标准工日限额或要跨乡使用的情况,必须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必须明确规定动用数量、期限、范围。任何部门不得无偿要求农民出劳。

第十四条  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投劳,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三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五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筹资投劳项目、标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严格遵守,自觉履行。

村民委员会违反本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农民出资、投劳的,农民有权拒绝。

农民无正当理由不承担筹资投劳的,由村民委员会对其批评教育,教育后拒不改正的,按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村规民约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出资、投劳,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

农民或村民委员会有权拒绝上述各种筹资投劳要求,并可逐级向乡(镇)、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乡(镇)、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予以农民或村民委员会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农民投劳的必须按照以资代劳工价标准,付给劳动者报酬,签定合同,按期兑现。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要求农民出资、投劳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交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村民委员成员的,由职能部门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法处理或罢免;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逾期不退还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给以经济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农民出劳的,由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按照当地中等劳动力标准工值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一条  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进行检举、举报的人员,要给以保护和奖励;对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人员要给以表扬等奖励。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乡(镇)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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