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广告、霓虹灯制作设置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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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广告、霓虹灯制作设置管理办法

( 2003 年 10 月 8 日,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 2003 〕 65 号文件发布; 2006 年 12 月 25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06 〕73 号文件发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 143 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 年 6 月 8 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美化城市环境,促进广告事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全县经济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广告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关于加强户外广告及霓虹灯设置管理的规定》、国家工商局《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设置广告牌、霓虹灯、店堂牌匾、标语、电子显示牌、灯箱、画廊、彩旗、路牌、橱窗等种类经济、文化、体育、社会广告(以下统称广告、霓虹灯)设施的机关、团体、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广告、霓虹灯制作、安装的企业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泸西县住建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县城规划区内广告、霓虹灯的规划、设置、审批和管理;泸西县市监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广告公司或从事广告制作的单位、个人的资格管理和广告发布内容的审核及监督管理。

第四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制作设置广告、霓虹灯应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做到布局合理、设置规范,安全牢固、内容健康、用字规范,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交通和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

第五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再向县市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取得广告发布许可证后,方可设置。

第六条  在县城规划区内设置广告、霓虹灯,必须先持营业执照、业主身份证复印件、广告远近景效果图等书面材料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审批手续,然后携带审批文件到县市监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加盖广告管理专用章后,按照批准的位置、内容、高度安装使用。

第七条  经批准设置的广告、霓虹灯,应按照谁设置谁负责维修管理的原则,做好维护管理工作。

维护管理责任人对图文、灯光不全以及污浊、损毁的广告、霓虹灯,应及时修饰,过期或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及时更换或拆除;不更换不拆除的由审批部门强行拆除。

第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临街的输送电电杆上,一律禁止设置广告、霓虹灯。

在县城规划区内街灯灯杆上设置广告、霓虹灯的,应当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同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设置使用。

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公共设施、树木上乱贴、乱挂、乱涂写广告。

第十条  制作种类商品展销的印刷品、车辆上的宣传广告、文艺演出广告等必须经住建、市监、文旅、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批准或办理手续后方可进行。

第十一条  发布招生、医疗、药品、房地产、化妆品等广告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印刷品广告的,必须按规定到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县市监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后方可到指定地点发布。

第十二条  散发、张贴印刷品广告的,广告内容必须先通过市监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再按照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位置散发、张贴,期间接受市监、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妨碍公共秩序,影响交通和环境卫生。

第十四条  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应认真查阅广告主提供的种类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未经核准登记、无审批手续的,广告经营单位和广告发布者不得承制、安装、代理服务和发布。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未办审批手续的,由县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负赔偿责任。

未到县市监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由县市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住建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市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及《广告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市监、住建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广告设置、张贴者承担。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市监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工商局《印刷品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对发布虚假广告者,按照《广告法》的规定查处。对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广告设置、审查机关对违反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广告设置、监督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纪检监察、人事等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管理机关的检查,不得妨碍检查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秉公执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住建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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