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农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 2006 年 9 月 25 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以泸政办发〔 2006 〕89 号文件发布; 2011 年 5 月 18 日,县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1 〕 68 号文件发布; 2015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 143 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 年 6 月 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村消防安全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乡(镇)、村消防安全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农村消防安全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责任制。
第六条 村民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成年村民都有组织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会议制度和消防安全考核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有关消防工作的指示,研究本地区消防工作和火灾情况,制定消防工作计划,督促火险隐患整改;
(二)根据不同季节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四)编制乡(镇)消防专业规划,组建多种形式消防队伍;
(五)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六)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专(兼)职防火安全员,负责本辖区内日常消防安全工作,并结合辖区内实际与各级组织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级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专职和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三)组织开展和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对农民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四)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条 村委会应当建立防火档案。
第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储存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第十四条 需要消防验收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到消防救援机构进行消防验收备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五条 公共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施设、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十七条 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必须事先告知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计划。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二十条 发生火灾后,村委会必须立即组织灭火力量迅速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二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加扑救火灾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死亡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国家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