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
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 2011 年 8 月 30 日,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 2011 〕 111 号文件发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143 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经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年 6 月 8 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各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管理,强化节约集约用地,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第 9 号令)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划拨范围
国有划拨建设用地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 9 号令)范围审批划拨,严禁擅自扩大划拨用地范围,将经营性项目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除下列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用地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外,其他用地一律实行有偿使用,应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不得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办公用地及安全、保密、通讯等特殊专用设施,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非营利性邮政设施、教育设施、公益性科研机构用地,非营利性体育设施、公共文化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用地及非营利性社会福利设施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石油天然气设施、煤炭设施、电力设施、水利设施、铁路交通设施、公路交通设施、水路交通设施和民用机场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类:监狱、劳教所、戒毒所、看守所等特殊用地。
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划拨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者应按规定缴纳补偿、安置、报批等费用(具体见附件:泸西县建设项目用地成本预算表)。
二、严格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用途管制
加强国有划拨建设用地流转管理,避免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违法入市。未经批准,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承包、作价出资、抵押。划拨土地上原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转让、出租、承包、作价出资、抵押的,其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也同时流转,必须依法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划拨决定书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向县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征求规划部门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方可改变,并按新的土地用途和容积率补交出让金。对经依法批准原土地使用权人利用原有划拨建设用地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应在土地有形市场公开交易,并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
三、加强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
(一)对于具有以下情形的划拨建设用地应严格依法收回:使用划拨土地的单位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后停止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 2 年未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的划拨建设用地。
(二)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国有建设用地不得开工建设;不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房产部门不得颁发房屋产权证。
(三)不按划拨决定书约定时间动工开发的,对闲置满 1 年不满 2 年的闲置土地征收土地闲置费,闲置费统一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 20% 征收。因不可抗力或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误的,土地使用者应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 30 日内向县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四)各类非农业建设项目经依法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标准,从严核定划拨用地规模,严防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划拨建设用地或擅自扩大划拨建设用地规模的行为,严禁超标准审批划拨用地。
(五)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应在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设计条件、需缴交的划拨土地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必须写入划拨决定书。对于不按划拨土地规划设计条件建设、变相扩大划拨土地规模的项目,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应依法处以限期整改、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按市场价补交多占地价款或核减划拨用地规模、直至收回划拨用地等处罚。
(六)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经政府批准可依法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并按规定给予补偿。
四、严格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
申请使用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一)用地单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用地单位申请用地报告;项目立项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条件;横断面图、红线图、位置平面图或平面布置图;占用林地的提交林草部门审核意见书;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法人代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有关管理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或批复。
(二)自然资源部门拟定供地计划。
(三)相关部门(发改、规划、生态环境、住建)办理有关手续。
(四)自然资源部门对划拨土地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由自然资源部门拟定划拨供地方案。
(六)提请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
(七)缴纳相关费用。
(八)发放划拨决定书。
(九)将划拨结果进行公示。
五、加强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的执法监察
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划拨建设用地的监督管理,从严管好国有划拨建设用地。要建立划拨建设用地管理台账,每年定期组织开展针对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的专项检查,重点查处擅自改变划拨建设用地用途、非法流转划拨土地建设使用权、不按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通过虚假项目骗取划拨建设用地或扩大划拨建设用地规模等违法行为,并将检查和查处情况上报县人民政府。
六、本通知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年 6 月 8 日止。
附件
泸西县建设项目划拨用地成本预算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