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西县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办法
( 2013 年 7 月 22 ,县人民政府以泸政发〔 2013 〕 84 号文件发布; 2015 年 12 月 31 日,县人民政府修改后以泸政发〔 2015 〕 143号文件发布; 2020 年 8 月 3 日,县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 55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以泸政规〔 2020 〕 1 号文件发布; 2023 年 6 月 8日,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53 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修改后以泸政规〔 2023 〕 1 号文件发布,继续执行)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道路管理,规范停车秩序,合理配置公共资源,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用交通标线、标志等交通管理设施设置的专供机动车辆停放的临时停车场地。
第三条 车行道临时停车泊位分为用黄色线条划定的收费停车泊位和用白色线条划定并有“ TAXI ”标识的出租车专用停车位。每个泊位宽度一般为 2 米至 2.5 米,长度一般为 5.5 米至 7 米。
第四条 人行道临时停车泊位是用黄色线条划定,专供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等三轮及三轮以下车辆临时停放的停车位。
第五条 县城建成区范围内的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使用和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在道路上停车,必须遵守有关道路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七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及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的设置,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会同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划。
第八条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一组织、规范管理。
(二)以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为前提,最大限度满足车辆临时停放需求,有效缓解城区停车难的矛盾。
(三)实行临时占道停车场地有偿有期限使用和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依法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四)以改善城区车辆通行条件,改善市容市貌,服务广大市民为最终目的。
第九条 距县委、政府机关、中心小学门口 50 米内,距公交站台 30 米距离内不得设置停车泊位。
第十条 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放车辆,必须按规定缴纳费用,车辆停泊期间,车辆和车内财物安全由驾驶员自行负责。
第十一条 收费标准:占用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停车的,收费时段 8:00 —— 22:00 (梨园路 8:00 —— 19:00 ),免费时段 22:00 至次日 8:00 ; 20 分钟(含 20 分钟)内免费停车, 1 小时内( >20 分钟)收取停车费 2 元,超过 1 小时以后,每 30 分钟加收 1 元(不足 30 分钟的按 30 分钟计收),以此类推。
第十二条 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收费实行市场化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经营单位。
第十三条 停车泊位收费员上岗前必须接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期间必须规范着装、佩带标志。
第十四条 停车泊位收费员应严格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取停车费,并出具收费专用票据。
第十五条 摩托车、非机动车、核定载质量 1000 千克(不含)以上的货车、核定载客数 12 人(不含)以上的客车,以及车长超过 5.5 米的其他机动车辆不得在车行道停车泊位内停放;出租车不得在收费停车泊位内停车候客。
出租汽车停车候客泊位仅供本县城出租汽车停车候客并无偿使用,禁止其他车辆使用。
第十六条 进入临时停车泊位停车的车辆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员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
(二)车辆应当按顺行方向依次停放在泊位内,不得越线跨位停放。
(三)遇交通阻塞和影响道路畅通时,应自觉驶离。
(四)不得在泊位内从事维修、清洗车辆等活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摆摊设点、堆物作业、摆放物品等;因实际情况需要占用、取消或改变泊位用途的,须报经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拆卸、移动停车泊位标线、标识、标志牌等设施。
第十九条 其他车辆占用出租车专用车位的;机动车违反禁停标志停放的;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效期限五年,即自 2023 年 6 月 9 日起至 2028 年 6 月 8 日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