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临沧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临自然资发〔2023〕22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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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 沧 市 商 务 局

临 沧 市 科 技 局

临 沧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文 件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 沧 市 水 务 局

临 沧 市 统 计 局

临 沧 市 文 化 和 旅 游 局

临 沧 市 税 务 局

临自然资发〔 2023 〕 22 号

关于印发《临沧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

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云县产业园区、云南凤庆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出让改革,根据《云南省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出让改革工作指引》及市政府工作要求,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牵头起草了《临沧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现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地方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

临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临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临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临沧市商务局

临沧市科技局 临沧市生态环境局

临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临沧市水务局

临沧市统计局 临沧市文化和旅游局

临沧市税务局

2023 年 6 月 5 日

临沧市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 “ 放管服 ” 工作,提高工业项目落地效率、土地产出效益,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落实我市产业投资项目 “ 签约即供地、拿地即开工、竣工即投产 ” 的相关要求,根据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科学技术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能源局、省统计局、省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云南省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出让改革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进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改革是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土地供应效率、减轻企业负担的重大举措。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提高行政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具有重要作用。通过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改革,进一步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有机统一,促进工业项目尽快落地达效,全方位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 “ 标准审批、标准出让、标准建设、标准验收、标准生产 ”的原则,以省级以上开发区为主,鼓励其他有条件县区同步开展 “ 标准地 ” 出让工作,由自然资源、发改(能源)、工信、商务、科技、环保、住建、水利、文化体育、统计、税务等部门共同配合,建立工业用地 “ 标准地 ” 控制性指标体系,创新供地方式,明确履约要求。 2023年底,省级以上开发区 “ 标准地 ” 出让规模达 20% 以上, 2024 年达到 40%以上, 2025 年年底达 60% 以上。

(一)切实做好区域评估。 各县(区)省级以上开发区(园区)加快组织区域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开展节能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规划水资源论证、防洪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文物考古调勘及地面文物影响评估、安全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事项。各开发区根据各自发展情况、产业准入、功能区划和区域评估等要求,开发区域内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评估成果,各县(区)、开发区应提前谋划落实资金,保障各项前期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确保 2023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区域评估有关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云县产业园区、云南凤庆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

(二)落实 “ 标准地 ” 前期开发。 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按年度制定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前期开发计划,对拟出让地块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现场地 “ 三通一平 ” ,严格按净地标准出让工业用地。〔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云县产业园区、云南凤庆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

(三)制定发布指标控制体系。 严格按照《云南省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出让改革工作指引》提出的 “ 工业项目用地容积率、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单位耗能、单位排放 ” 等 5 项指标为主干的工业项目控制性指标和修正系数(详见附表),选择地方性特色指标作为补充,形成具有特点的开发区指标体系。指标体系应根据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予以动态调整完善。鼓励分行业、分区域对指标体系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进行细化分类。调整结果,统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各省级以上开发区于 2023 年 10 月 1 日前完成各自指标体系成果的制订、送审和发布。〔责任单位:各县(区)人民政府、临沧边境经济合作区、临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云南云县产业园区、云南凤庆产业园区管委会;配合部门: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商务局、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统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税务局〕

三、强化服务和监督

各县(区)、开发区应按 “ 事前有标准、事中有承诺、事后有服务 ” 的原则,强化政府服务,优化营商环境和行政审批服务,对工业项目 “ 标准地 ” 供地予以政策指导,协助办理有关手续,提高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出让前建立完善开发区建设用地控制性指标体系。出让中项目单位与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履约协议,投资履约协议应载明相关控制性指标要求、指标考核办法、违约责任等事项内容,并在指定场所、媒体向社会公示。出让后项目单位按承诺组织施工,项目竣工后,由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由属地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按照 “ 谁负责、谁提出、谁监管 ” 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亩均税收、能耗标准和环保标准等指标进行履约复核。建立检查、记录和惩戒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对存在承诺不兑现、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项目单位,采取限期整改、撤销许可、列入诚信系统 “ 黑名单 ” 等措施予以惩戒。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担负起推进 “ 标准地 ” 改革的主体责任,统筹研究制定工业用地 “ 标准地 ” 出让实施方案、指标体系、履约协议文本等,建立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合力推进改革。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各县(区)落实 “ 标准地 ” 改革相关举措。

(二)强化改革协同。 把推行 “ 标准地 ” 改革与多规合一、多审合一、多验合一、拿地即开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相结合,充分发挥改革叠加综合效应,切实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和新媒体,广泛宣传 “ 标准地 ” 改革的重大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及时总结工作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 “ 标准地 ” 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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