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政发〔 2023 〕 16 号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 麻栗坡县人民武装部
关于印发麻栗坡县基干民兵优待及
权益保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其他各办、局:
经 2023 年 5 月 15 日第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 22 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将《麻栗坡县基干民兵优待及权益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麻栗坡县人民政府 麻栗坡县人民武装部
2023 年 5 月 日
麻栗坡县基干民兵优待及权益保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基干民兵及编兵企事业单位履行国防义务和优待优惠工作,提升基干民兵及编兵企事业单位荣誉感、获得感,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建设和“民兵也是兵、民兵也光荣、民兵也优待”的浓厚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和省、州、县有关要求,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优待和权益保障对象为麻栗坡县在编基干民兵、基层人民武装部专武干部(教导员)、各村委会民兵连长、荣誉民兵(参战支前民兵民工、因战因公致残民兵)。个人有效证件为麻栗坡县《基干民兵优待证》和《荣誉民兵证》。
第二章 优待及权益
第三条 麻栗坡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机构、场所应当设置基干民兵优先服务窗口或者明显标识:
(一) 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二) 公立及民营医疗卫生服务机构;
(三) 银行服务网点;
(四) 交通客运站点;
(五) 自愿为基干民兵提供优待优惠服务的其他单位(商户)。
第四条 基干民兵、荣誉民兵在麻栗坡县行政区域内,凭《基干民兵优待证》《荣誉民兵证》享受以下优先优惠服务:
(一) 优先享受就业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
(二) 优先办理不动产登记相关业务;
(三) 本人及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批准入伍;
(四) 子女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在县内入园、入学,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
(五) 各级公立医院及民营医疗卫生机构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
(六) 对在参加军事训练和执行应急行动任务期间因公负伤或突发疾病的基干民兵,优先救治,先治疗后付费;
(七) 在办理银行业务、通讯业务、车辆加油、民生购物和购药、餐饮和住宿等方面享受企业制定的特惠待遇;
(八) 在公路客运站享受优先购票等服务;
(九) 县域内旅游景点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条 基干民兵新入队或每年参加军事训练时由县(乡)人民武装部进行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非编荣誉民兵由卫健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免费体检。
第六条 基干民兵参加军事训练、战备执勤、抢险救灾或相关勤务活动时发放误工补贴,购买意外保险,训练和执勤期间免费保障食宿,在此期间享受原单位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第七条 因参与战备执勤、协助维护治安反恐维稳、执行抢险救援、参训参演、参战支前等多样化军事任务致伤亡的民兵,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致残或伤亡抚恤。
第八条 县人民武装部和各乡(镇)应当每年组织基干民兵入队仪式,在仪式上发放《基干民兵入队通知书》《基干民兵优待证》《光荣民兵之家》牌匾,并为其配戴大红花。县乡两级地方领导应到场。
第九条 在军事训练、执行任务和年度民兵工作中表现优秀或参加比武活动取得名次的,给予精神与物质奖励,全县通报表扬,并将其表现情况通报到所在单位、企业或所居住的村委会(社区)。所需经费由县人武部保障。
第十条 同等条件下,基干民兵优先推荐为企事业单位骨干、村委会(社区)后备力量。符合入党条件的积极分子,经编兵单位和组织部门培养考察优先入党;执行重大任务做出特别贡献的,可在一线入党。
第十一条 基干民兵享受就业创业、技能培训和法律服务等方面援助;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协调县民政、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每年适时组织慰问困难基干民兵,对特别困难基干民兵和荣誉民兵家庭进行救助。
第十二条 鼓励有实力酒店打造“军人驿站”,基干民兵、荣誉民兵及其随行亲属凭《基干民兵优待证》《荣誉民兵证》享受食宿折扣优惠优待。
第十三条 经县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认定支持国防建设工作成绩突出和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及个人,优先纳入支持国防建设先进单位(个人)评比,在推荐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根据人选标准和结构比例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部队军事日等活动优先参加。
第十四条 编兵企业员工或个体工商户积极参加基干民兵组织,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工商税务按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另行制定)。对自主创办小微企业或合伙创办企业的在编基干民兵,个人可申请最高 20 万元、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 300 万元的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并按国家规定享受贷款贴息。
第三章 基干民兵条件
第十五条 参加基干民兵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劳动,遵纪守法,品德优良。
(二)年龄条件: 18 周岁至 45 周岁男性公民。根据编组需要,可以编入 18 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和 45 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特别优秀的干部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适当放宽至 60 岁。
(三)身体条件: 符合兵役征集条件且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能够参加军事训练,主要编组本地户籍或稳定居住的外地户籍人员。
(四)优先对象: 中国共产党员、退役军人、专业技术人员(警卫、侦察、防暴、消防、防汛、地震救援、通信、网络、电力、修理、气象、车辆驾驶、无人机操作、工程机械操作、医疗救护、炊事、法律、心理、越南语和英语翻译、舆论宣传等)、新兴领域工作人员。
符合以上条件人员到当地乡(镇)人民武装部报名,经政治考核、体格检查合格后,择优批准参加基干民兵组织。
第四章 证件管理
第十六条 县人民武装部根据每年民兵整组会审后的民兵花名册进行审验后统一印制《基干民兵优待证》《荣誉民兵证》,根据出入队时间确定有效期,有效期内享受基干民兵相关权益保障。《基干民兵优待证》有效期五年,《荣誉民兵证》长期有效。
第十七条 证件到期自动失效,退出基干民兵队伍时收回《基干民兵优待证》,不再享受相关权益。无故不参加训练、执勤、点验的,视情限制使用。因违规违纪或触犯法律的,由发证机关强制收缴《基干民兵优待证》《荣誉民兵证》。
第十八条 《基干民兵优待证》《荣誉民兵证》仅限本人使用,使用时需同时出具个人身份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遗失时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报补发。
第十九条 《 基干民兵优待证 》 《荣誉民兵证》仅作为基干民兵、荣誉民兵在全县范围内享受承诺登记单位(商户)相关优待政策使用,不能作为其他任何有效证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武装部政治工作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