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彝良县易
地搬迁扶贫车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彝政办发〔 2023 〕 39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各驻彝单位:
《彝良县易地搬迁扶贫车间管理办法》已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 27 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5 月 18 日
彝良县易地搬迁扶贫车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巩固脱贫成果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持续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重点工作, 充分发挥彝良县易地搬迁扶贫车间带贫减贫作用,依据国家、省、市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彝良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围绕服务搬迁群众而建设的扶贫车间标准化厂房及扶贫产业园等扶贫资产。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是指与彝良县人民政府、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及相关部门签订招商引资协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科技研发等入驻易地搬迁扶贫车间的企业(以下简称:入驻企业)。
第二章 企业入驻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入驻企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和环保的
相关要求。
第五条 入驻程序
一、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引进劳动力密集型节能环保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或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查评估后,按规定签订招商引资协议。
二、提出入驻书面申请。签订招商引资协议的企业向扶贫车间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入驻申请,并附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审核符合条件后上报县搬迁安置局备案。由企业办理工商、税务、机构代码登记等相关前期手续后与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签订协议后入驻。
三、交纳履约保证金。入驻企业需根据入驻协议一次性交纳履约保证金至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保障企业入驻扶贫车间后履行招商引资协议。
第三章 奖补政策
第六条 租期租金及奖补办法
一、扶贫车间的租期一般为 5 年,入驻协议每年一签订。
二、租金:参照《昭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昭通市人民政府拱贫开发办公室、昭通市搬迁安置局关于印发昭通市东西部扶贫协作产业招商引资办法(试行)扶贫车间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昭工信发 〔 2020 〕 19 号文件规定,不低于 4 元 / ㎡ / 月,每年一交,租金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收取后足额上缴国库。
三、减免奖补
(一) 2024 年 12 月底前,入驻企业正常运营、吸纳就业人数达 20 人 /1000 ㎡且员工动态稳定达 80% 以上的,交纳的租金全额奖补企业;若未达到标准的,按照厂房使用面积吸纳就业人数的比例返还租金。
(二) 2025 年- 2030 年内,入驻企业正常运营、吸纳就业人数达 20 人 /1000 ㎡且员工动态稳定达 80% 以上的,交纳的租金按照 50% 奖补企业;若未达到标准的不再返还。
(三)吸纳就业人数实行月报制,由入驻企业每月上报至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备案,就业人员以银行工资流水为准。
第七条 就业帮扶奖补。入驻企业符合就业帮扶车间认定和吸纳就业奖补申领条件的,由县人社局按流程予以认定,申领通过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
一、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程序及所需材料
(一)申请。企业向就业帮扶车间属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
(二)审核。由企业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核验;初审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核。
(三)授牌。经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由县人社局授予“就
业帮扶车间”牌匾。
(四)所需资料
1. 彝良县就业帮扶车间认定申请表;
2. 就业帮扶车间内外景照片各 1 张;
3.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 就业帮扶车间场地租赁合同或使用协议;
5. 吸纳贫困劳动力就业花名册;
6. 其他所需资料。
二、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申报程序及所需材料按照已认定的就业帮扶车间发放给贫困劳动力工资额的 15% 给予奖补。
(一)申请。入驻企业向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审核。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实地考察核验;初审合格后将相关资料报县级人社部门审核 。
(三)拨付。审核通过的由县级人社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至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基本账户。
(四)所需资料
1. 就业帮扶车间吸纳就业奖补申请表;
2. 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复印件、经贫困劳动力本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3. 劳动报酬发放银行凭证或签领表;
4. 其他所需资料。第八条 入驻企业除了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优惠政策外,还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企业优惠政策。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九条 入驻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物业管理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生产经营。
第十条 入驻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核查属实,入驻企业须自行退出扶贫车间,拒不退出的,按规定进行清退,收回租赁厂房及附属设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入驻企业抵押和转租划定使用的车间厂房;
二、擅自改变车间房屋结构造成安全隐患的;
三、连续停工停产三个月以上的;
四、未履行招商引资和入驻协议且拒不整改的。第十一条 入驻企业因季节性停工、暂时停工停产的,需向当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登记报备,并按时复工复产,若超期未复工复产由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责令限时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按规定予以扣减保证金直至清退出场。第十二条 县搬迁安置局负责扶贫车间统筹协调、管理服务及租金奖补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县工科局负责招商引资、投资优惠政策奖补等工作。第十四条 县人社局负责就业帮扶车间的认定及就业奖补等工作。
第十五条 属地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为就业扶贫车间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划定入驻企业扶贫车间使用区域面积;收集上报就业务工、生产运营、停工停产信息等;基础配套设施(水电通讯管网、道路、绿化、公告栏等)的日常保洁养护和维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搬迁安置局会同县工科局、人社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至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