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兰坪县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补 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乡镇社会事务办(民政办),局机关各股室,县社会福利中心:
《兰坪县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经
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兰坪县民政局
2023 年5 月17 日兰坪县养老服务机构照料护理补贴发放管 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优化敬老院照料护理补贴,实现特困老人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精准化发放,有效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升护理服务的质量,切实增强敬老院老人获得感和幸福感,根据《中共兰坪县委办公室 兰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兰坪县特困人员集中供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照料护理补贴是指为了解决失能、半失能等特困人员长期照护、照料的一项福利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范围内养老机构集中供养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核发以及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分档、认定
第四条 照料护理服务标准按照差异化服务原则,依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和服务需求6 项指标(1.自主吃饭;2.自主穿衣;3.自主上下床;4.自主如厕;5.室内自主行走;6.自主洗澡)综合评估分档制定,分为全自理、半护理、全护理三档。
(一)全自理。6 项指标全部达到的,可以视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
(二)半护理。有3 项以下(含3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三)全护理有4 项以上(含4 项)指标不能达到的,可以视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第五条 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由局救助中心、县福利中心牵头,组织县卫健、福利机构内有资质专业人员及乡镇(街道)民政工作负责人现场评估认定。
第三章 照料比例、方式及内容
第六条 护理人员配置:集中供养服务机构配备的服务人员与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具备生活自理能力三类服务对象的比例分别为1:3、1:6、1:10 配置。
第七条 照料护理服务方式:日常看护、人身安全、心理抚慰、文化娱乐、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
第八条 照料护理服务内容
(一)全自理特困人员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内容:1.提醒特困人员保持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2.指导特困人员做好洗漱、沐浴等个人清洁卫生;3.提醒特困人员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4.提醒特困人员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衣物及床上用品;5.每日房间巡查(集中供养),了解特困人员的身心状况,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理;6.特困人员患病时,及时通知乙方亲属、村(居)或敬老院、并及时送医院协助就医。
(二)半护理特困人员基础生活照料服务内容:1.每日为特困人员送餐、送开水、打洗漱用水,提醒或协助如厕,清洗便器;2.保持特困人员居室整洁、地面干燥、无异味;3.协助特困人员做好洗漱、理发、修剪指(趾)甲等个人清洁卫生;4.协助特困人员保持口腔清洁、容貌整洁、无长指(趾)甲、身体清洁无异味;5.整理床铺,定期更换、清洗、晾晒衣物及床上用品,提供衣物、被褥等织物的收集、清洗与送回等服务;6.指导特困人员使用拐杖、步行器、轮椅等辅助器具;7.了解特困人员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及时报告;8. 特困人员患病时,及时通知乙方亲属、村(居)或敬老院、并及时送医院协助就医。
(三)全护理特困人员基础照护服务内容:1.每日协助用餐、饮水;2.提醒、协助如厕,清洗便器;3.每日为特困人员穿(脱)衣、洗漱、保持容貌整洁、身体清洁无异味;4.定期为特困人员剪指(趾)甲、剃须、理发、洗浴(擦浴);5.协助特困人员翻身等,褥疮发生率Ⅱ、Ⅲ度为0、Ⅰ度低于5%;6.整理床铺,定期更换、清洗、晾晒特困人员衣物及床上用品,提供衣物、被褥等的收集、清洗与送回等服务;7.协助患病的特困人员按时服药;8.了解特困人员身心状况,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报告;9. 特困人员患病时,及时通知乙方亲属、村(居)或敬老院、并及时送医院协助就医。(四)特殊照料陪护。特困人员住院治疗或遇突发事件等,按照特殊情况护理协议,由照料陪护人提供特殊照料陪护服务,负责特困人员在院期间或遇突发事件等生活照料工作,同时保证特困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四章 补贴标准及使用
第九条 集中供养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根据特困人员自理能力分为三档: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835 元/人·月,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418 元/人·月,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251 元/人·月。
第十条 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照料护理费用80%用于护理人员劳务报酬,20%用于老人住院陪护人员误工补贴和护理所需用品费用支付。
第十一条 适用范围。1.支付日常照料特困人员护理费;2.支付特殊照料陪护特困人员护理费;3.剩余护理费可以用于添置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相关的设施设备等,如护理床、轮椅、助行器、特殊坐便器、洗澡床、橡胶床单、洗澡椅、成人纸尿裤、护理垫等。但不得用于机构改造维修、添加与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无关的设施设备等。4.老人住院陪护人员误工支出和护理所需用品费用支付。
第十二条 护理人员护理劳务报酬发放标准。护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22.27 元/ 人/ 天计算(即:835*0.8/30=22.27),护理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按11.15元/人/天计算(即:418*0.8/30=11.15),护理具备生活自理能力的6.7 元/人/天计算(即:251*0.8/30=6.7)。
第五章 发放对象及程序
第十三条 发放对象。实际开展护理工作,并经考核达到相应护理标准和要求的各敬老院工作人员,包括非护理岗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 每月5 日前各敬老院统一将上月各护理人员考勤情况及所得的护理补贴在院内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字确认上报县福利中心,福利中心按照上报结果适时发放。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敬老院院长负责指导照料护理人员的护理情况,加强对协议履行情况的监督,督促约定服务事项落实到位集中供养的对象。
第十六条 集中供养对象住院、遇突发事件由其监护人护理的护理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加强敬老院照料护理补贴资金的监管,按照用自己的钱标准用好老人的每一分照料护理补贴资金,严禁铺张浪费,严禁弄虚作假套取骗取护理补贴资金,一经发现将严肃追责问责。
第十八条 局养老和儿童福利股和各敬老院要不断加强敬老院护理人员的管理。严格请休假制度和考勤管理,严格绩效考核,严禁吃大锅饭。
第十九条 各敬老院每个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护理服务大比武活动,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护理工作的满意度测评,局养老儿童福利股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护理工作督查检查。
第七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