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加快光伏发电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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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曲靖市加快光伏发电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曲政办发〔 2023 〕 30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曲靖市加快光伏发电发展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11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曲靖市加快光伏发电发展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整合利用全市光伏发电资源,充分调动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参与光伏发电开发的积极性,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光伏发电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发〔 2022 〕 16 号)和《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能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发行为加快光伏发电发展的通知》(云发改能源〔 2023 〕 264 号),结合曲靖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建立光伏发电资源“一张图”、“一个库”。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根据新的“三区三线”和年度变更调查成果开展光伏发电资源的全面排查,统筹资源条件、电力供需、生态环境保护、要素保障等因素,经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按照应统尽统的原则汇总形成全市光伏发电资源分布“一张图”。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林草局、曲靖供电局等,从要素保障、落实并网条件等方面对全市光伏发电资源分布“一张图”进行会审,经市级要素保障部门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后,由市人民政府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纳入省级项目库。市级“一张图”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按照省工作安排,每半年组织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调整一次。

二、制定年度建设方案。 市能源局会同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每年年底前印发的下一年度建设方案中项目成熟度和接网条件,对项目进行建设时序排序,提出曲靖市光伏发电年度建设方案,充分征求曲靖供电局意见,经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于每年年底前印发下一年度建设方案和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投产并网目标,未纳入年度方案的项目当年不得开发建设。分布式光伏项目不实行年度建设规模管理,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曲靖经开区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加快推进建设。

三、规范资源配置程序。 省级年度建设方案印发后 2 个月内,市人民政府结合自身资源禀赋、招商引资需要,组织编制开发方案(包含组织形式、企业基本条件和优选评审参数等),经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审核同意后,曲靖市按照集中连片开发、优先以资源带动发展、坚持市场化配置资源的原则组织开展光伏发电项目业主确定工作。项目业主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曲靖市与项目业主签订投资开发协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备案,投资开发协议必须明确光伏发电项目和配套引入产业推进时序表、投产承诺、光伏发电板下经济年收益承诺、回收机制等内容,其中,各类项目推进时序至少细化至周,投产承诺至少细化至分阶段投产时间节点,回收机制结合推进时序、投产承诺、板下经济年收益承诺进行细化。对本意见印发前已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的项目,缺失上述内容的,由市人民政府与项目业主协商签订补充条款。

四、建立合理的资源及利益分配机制。 市级引入产业配套的资源配置,优先利用配套引入产业落地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区域内光伏发电资源配置,并按照相关协议约定的产业项目投资落地强度分批分期配置光伏发电资源。不足光伏发电资源实行跨区域配置,由市级对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光伏资源进行统筹,以出让光伏发电资源开发权形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需配置光伏发电资源对应区域的开发权进行评估,由产业落地县(市、区)、曲靖经开区一次性购买资源配置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光伏发电资源开发权。

五、明确项目开工投产时限。 列入年度建设方案的光伏发电项目,项目业主在取得开发权后 1 个月内完成项目备案,完成备案后 2 个月内应实现开工(办理用林用地、环保水保、接入系统审批等开工前期手续的时间可剔除,剔除时间最长不超过 2 个月),原则上开工后 8 个月内应具备投产条件,自开工之日起 1年内应具备全容量并网条件。配套产业项目的开工投产时限按相关投资开发协议约定时限执行。

六、完善项目退出回收机制。 本意见印发前已签订和下一步将签订投资开发协议的光伏发电项目、配套产业项目,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开工的光伏发电项目(未开展升压站土建施工或光伏组件敷设安装)或配套产业项目(未按相关协议承诺约定开工),由市能源局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 1个月,期满仍未开工建设的,由曲靖市按规定收回已配置的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权,原备案机关取消备案。收回开发权并取消备案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组织曲靖市研究,曲靖市按程序重新进行配置。因项目业主自身原因逾期未按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全容量建成并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或竣工投产的配套产业项目,由市能源局责令项目业主限期整改,整改期不得超过 3 个月,期满仍未建成投产的,根据投资开发协议约定对已配置的光伏发电项目实施退出。实施退出的光伏发电项目由当地政府部门组织有意向的企业进行承接,企业双方对前期开发成本、已形成的固定资产等协商受让费用,原开发建设企业其他相关损失由该企业自行承担。被收回光伏发电项目开发权的企业,不得参加曲靖市下一年度光伏发电资源开发建设。

七、加强配套工程建设。 光伏发电主体和配套送出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营。发电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工程。电网企业负责投资建设项目场址外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对建设有困难或规划建设时序不匹配的,与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协商同意后,由光伏发电项目业主代建,并在光伏电站并网发电之日起 1 年内由电网企业回购。多家企业共建的配套送出工程,建设成本由建设各方协商确定。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的 10 %配置调节资源,可通过自建新型储能设施、购买共享储能服务和购买燃煤发电系统调节服务等方式实现。

八、优化接网服务和审批流程。 纳入年度建设方案的项目,电网企业应及时办理电网接入手续,按照年度建设方案和动态调整的省级项目库,进一步优化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和审核程序。收到电源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对是否受理给予书面回复,需要补充相关材料的,应一次性书面告知,逾期不回复的视为已经受理。受理接入系统设计报告评审申请后,以 110 千伏— 220 千伏接入的集中式光伏, 3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以 35 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的集中式光伏, 20 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电网企业在电源企业提交并网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等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与电源企业签订三个协议(合同)。

九、建立激励和约束资源配置机制。 市人民政府按月对标相关协议承诺约定,对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配套产业项目推进情况、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并网进度进行考核,若完成月度任务,动态调减能效管理规模,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调增次年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模;若配套产业项目推进、光伏发电项目开工并网目标任务未完成,及时增加能效管理规模,并按照“欠一罚二”的原则,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调减次年光伏发电开发建设规模,调减量调整到年度任务完成的县(市、区)。

十、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要落实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建立项目月调度机制,重点调度项目要素保障、工程建设、投资完成、接网消纳等情况,采取在线监测、项目调度和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督检查,于每月结束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调度情况报送市能源局,并抄报市发展改革委。全市上下要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不得在用林、用地等审批环节设置不合规前置条件,不得以资源出让、缴纳保证金诚意金、收益留存、企业援建等名义增加非建设成本。市发展改革委、市能源局对投资协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对执行不力的县(市、区)、曲靖经开区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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