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mU : li-su xU: ci.Cy: kw; xU: fou. ToH ci, cu: wD: cA,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统计局文件
怒统发〔 2023 〕 13 号
怒江州统计局关于印发《怒江州统计源头数据
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市)统计局,州统计局各科室、普查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加强我州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州统计局制定了《怒江州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各县(市)统计局,州统计局各科(室)严格遵照执行,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
怒江州统计局
2023 年5 月6 日怒江州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和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核查目的
加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监督管理,防治统计造假,督促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履行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的法定职责,确保统计源头数据真实可靠,为全面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二、核查对象
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向政府统计机构提供基础统计资料的各类统计调查对象,包括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等,以及负责人口变动的调查员、辅助调查员。
三、核查内容
各类统计调查对象依据国家统计调查制度填报的基础统计资料,调查员、辅助调查员直接从调查对象采集的基础统计资料。包括统计调查单位基本情况及其从业人员、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消耗、固定资产投资、研发创新、信息化等相关指标数据。
四、核查方法
根据统计调查制度的相关要求和核查对象的特点,针对源头数据报送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综合采用计算机程序自动核查、相关数据对比核查、综合数据校验核查等方式,对源头数据质量进行全面核查;采用现场核查、电话核查、问题线索核查等方式,对新增或变动的调查对象以及总量较大、数据波动异常的调查对象和地区的源头数据质量进行重点核查。结合各专业工作实际,加强部门行政记录和大数据技术在数据质量核查中的应用。
五、组织实施
全州县(市)各专业统计机构根据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认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优化业务流程,规范处理核查中发现的基础统计资料报送不真、不实、不全等问题,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实打实、硬碰硬。
六、结果运用
(一)全州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要加强协调联动,核查中发现的源头数据报送差错,逐级反馈至调查对象、调查员或辅助调查员,由县(市)统计机构负责督促其核实修改上报,并做好记录。涉及其他专业的,应及时反馈相关专业处理。
(二)源头数据质量存在问题的调查对象,由县(市)统计机构依法依规处理。对源头数据质量负有责任的辅助调查员,由聘用单位严肃处理。
(三)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统计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整改方案,提出具体措施,上级统计机构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源头数据质量核查结果作为各专业审核评估下级统计数据以及开展业务工作考核的依据。对源头数据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地区,当年相关业务工作考核不得被评为优秀。
(五)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在核查中发现统计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及时移交同级或上级统计执法监督部门。
七、核查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 全州各级统计机构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坚持底线思维,高度重视并扎实做好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工作。
(二)严格落实责任。 全州各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第一责任,专业负责人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专业统计人员对本专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负直接责任,统计调查对象和负责采集调查单位基础统计资料的辅助调查员对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负主体责任。
(三)强化统筹协调。 全州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要加强协作配合,将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与统计数据审核评估、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统计立法普法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加强统计调查与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协作配合,建立健全统计违纪违法线索移送机制。
(四)加强监督检查。 全州各级各专业统计机构要对源头数据质量核查问题整改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全程监督。对未按时完成整改任务或工作敷衍塞责的,按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力,统计源头数据质量连续出现问题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怒江州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2.能源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3.投资领域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4.服务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5.贸经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6.人口就业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7.研发创新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8.农业农村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9.调查单位名录库源头数据质量核查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