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政办发〔2023〕26号 盐津县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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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盐津县

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盐津县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盐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 年 5 月 6 日盐津县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施 方案

根据《云南省农业现代化三年行动方案( 2022—2024年)》《昭通市促进农民增收联农带农市场主体奖补办法(试行)》《盐津县品牌建设和质量强县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等精神,为有效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创新发展、做大做强,助推乡村产业振兴,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及省、市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围绕盐津“ 3+N ”富民产业发展规划,以带动能力强、社会信誉优、生产经营效益好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扶持对象,以精深加工、品牌创建、市场拓展为扶持重点,坚持集中扶持、重点扶持,突出扶名、扶特、扶大,加快形成龙头企业集聚、生产基地配套、利益联结紧密、带动功能较强的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提升全县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

二、目标任务

到 2025 年,全县农业龙头企业总量达 70 家以上,其中国家级 1 家以上、省级 10 家以上、市级 35 家以上、县级 24家以上,纳为规上工业企业或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10 家以上;全县农产品加工产值达 60 亿元以上,农业总产值的比值达到 2.3:1 ,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 70% 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影响力和竞争力显著增强,群众参与率、富民带动率、财税贡献率大幅提升,引领乡村产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重点

(一)加大规模扶持力度。 聚焦扩规模、提效益,以“ 3+N ”富民产业为重点,积极争取政策项目,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做大做强、提升综合实力。重点扶持引领带动产业发展能力强、促进农民增收贡献突出的省级以上龙头企业和规模以上农业企业,实现“创一个龙头,链一处产业,富一方百姓”的目标。

(二)加大加工扶持力度。 鼓励企业大力开展农产品粗精加工,着力打造中高端产品,做强产业链条中端,提升产品附加值。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打造全产业链体系。鼓励企业在农业园区发展工厂化、立体化、园艺化农业,着力推动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三)加大品牌扶持力度。 实施品牌强农、品牌强企战略,大力发展绿色、有机和特色农产品,引导龙头企业把品牌经营理念融入生产、加工、流通各个环节,加快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知名品牌。支持龙头企业申报驰名商标、名牌产品、著名商标,着力提升企业知名度。鼓励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各类展示推介活动,有效提升品牌形象和影响力。

(四)加大销售扶持力度。 深入推进干部作风和营商环境“双提升”专项行动,动员广大干部职工当好企业暖心“店小二”,着力打造一流营商环境,为推动盐津农特产品占领本地市场、占有周边市场、进军全国市场打下坚实基础。县级每年举行 1 次农特产品展销会,搭建 1 个农产品交易平台,全县干部群众主动当好盐津农特产品的代言人。每个乡镇建立 1 个农产品电商销售中心,支持企业做好线上、线下销售。

(五)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切实降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成本,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推动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合作,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额度。对龙头企业从银行所取得的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方面的流动资金贷款和新建(改扩建)生产条件的建设资金贷款(含技改贷款)给予财政贴息支持。

(六)加大联农带农扶持力度。 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公司 + 基地 + 农户”的模式,通过订单收购、土地流转、劳务用工、利益分红等形式,与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享受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的部分收益,带动农户共同发展。支持龙头企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户提供技术、农资、农机、金融、信息等服务,提升全县农业发展水平。

四、奖励政策

(一)示范创建奖励。 对新创成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 10 万元。

(二)升规纳限奖励。 对首次纳为规上工业企业或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 3 万元。

(三)品牌认证奖励。 对新获得绿色食品认证、有机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国家级地方保护品牌认证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5 万元、 20 万元、20 万元。

(四)监测认定奖励。 对监测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和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 万元、 5 万元、 5 万元。

(五)订单收购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和达到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实行订单溢价收购,建立规范种植、养殖基地,种植规模在 1000 亩以上的,每亩补贴 100 元;生猪、肉牛订单规模在 1000 头以上的,每头补贴 200 元;乌骨鸡订单规模在 10 万只以上的,每只补贴 1 元。三项补贴最高均不超过 100 万元。

(六)提质扩能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和达到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当年新上农产品加工设备转型扩能,固定投资达 1000 万元以上的,对新上农产品精深加工设备,按设备购置额的 10% 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 万元。

(七)加工销售奖励。 对年度销售收入在 2000 万元以上且达到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 1% 进行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在 1000 万元—2000 万元之间,年内销售收入增幅达 30% 以上且次年能够达到规上工业企业或限上商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 1% 进行奖励。

(八)联农带农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和达到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土地流转、劳务用工、收益分红等方式,每年带动利益联结对象(其中:监测帮扶对象数量占比不低于利益联结对象总数的 80% )每人增收不低于 500 元,带动 100 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 30 万元;带动 200 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 60 万元;带动 500 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 150 万元;带动 1000 人及以上增收的奖补 300万元。

(九)贷款贴息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和达到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申报周期内已付银行贷款利息给予贴息,贴息利率为 3% ,贴息总额不超过 200 万元。

(十)发展贡献奖励。 对国家级、省级和规上工业企业、限上商贸企业的农业龙头企业,根据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情况,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至 50 万元奖励。

以上奖励共 10 项,单个企业可申报多项奖励,但规上企业累计申报奖励金额不超过 300 万元,限上企业累计申报奖励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成立由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常务副县长和农业农村工作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盐津县扶持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由罗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推动落实相关工作,进一步细化举措,严格考核,有效推动全县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强化责任落实。 发扬“钉钉子”精神,实行周监测、月调度、季总结、年考评工作机制,确保扶持工作推进有力。 县农业农村局 要做好农业龙头企业培育、绿色农产品认定、农产品地理标志认证和监测、联农带农奖补、贷款贴息奖补等工作, 县财政局 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 县工信局 要做好升规纳限企业的监测、监管和跟踪服务等工作, 县税务局 要做好税收征缴和入库等工作, 县市场监管局 要做好有机产品的认证、地方保护品牌认证和监测等工作, 县乡村振兴局 要做好项目入库等工作。

(三)强化服务指导。 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助企攀登发展规划,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动态管理,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明确一名科级领导干部一对一跟踪服务拟培育企业,指导企业形成年度工作目标,协调解决相关问题,推进政策有效落实,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四)强化宣传引导。 认真总结农业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增收致富、发展现代农业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优秀典型,让更多农民分享农业现代化发展成果,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农业产业化和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六、其他

本方案由县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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