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门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易政规〔2023〕1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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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易门县公共场所

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易门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

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3 年4 月16 日(此件公开发布)易门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减少吸烟对公众健康的危害,创造良好公共环境,提升社会文明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易门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场所,是指公众可以进出的场所或者供集体使用的场所,包括餐饮服务场所、住宿休息服务场所、公众娱乐场所、休闲场所、各类办公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服务场所、公用电梯、公厕等。

本办法所称的吸烟,是指吸入并呼出烟草的烟雾或者电子烟气雾的行为。

第三条本县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单位负责、全民参与、宣传引导、社会监督、严格管理”的原则。县卫生健康部门在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统一组织、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单位日常管理,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控制吸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控烟工作。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推进无烟单位建设。各单位应当将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纳入卫生县城、文明城市、文明单位创建考核评价体系。

第六条公安、工信、住建、教育体育、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内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工作。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的控制吸烟工作。村(社区)配合乡镇(街道)开展好控制吸烟工作。

鼓励媒体、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支持志愿者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控制吸烟宣传教育、劝阻吸烟行为等活动。

第八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要积极开展无烟党政机关、无烟学校、无烟医院、无烟企业、无烟社区创建活动,倡导无烟家庭,营造无烟环境。

第九条全社会都应当支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履行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义务。对吸烟者不听劝阻的或者禁止吸烟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不履行控制吸烟义务的,有权投诉举报。

第十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一)医疗卫生机构禁烟区域;

(二)学校、托幼机构等场所;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室内办公场所;

(四)公共体育场馆、运动健身场所、演出场所、影剧院、商场(超市)等室内场所;

(五)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内、客运站售票厅、候车室等;

(六)公厕、电梯间、会议室等;

(七)其他规定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

第十一条在非吸烟区吸烟者,应当合理避让不吸烟者,不乱扔烟头、不乱弹烟灰等。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在禁止吸烟区域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

第十三条烟草制品、电子烟销售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二)在学校、托幼机构等以未成年人为主要活动人群的公共场所周边销售烟草制品或者电子烟。

烟草制品、电子烟经营者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的标志。

第十四条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的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第十五条下列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领域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一)教育体育部门按照监管职责负责中小学、幼儿园、校外教育、体育培训机构、体育运动健身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宾馆(酒店)、公众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三)住建部门负责其管辖范围内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公共交通工具及客运站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五)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网吧、三星级及以上酒店和其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六)市场监管、工信、烟草专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餐饮服务场所、商品批发零售、烟草专卖零售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

(七)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八)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等公共场所的控制吸烟工作,组织、监测和评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

(九)其他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公共场所控烟宣传教育工作,使公众了解烟草烟雾的危害,积极营造无烟环境:

(一)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制定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计划,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教育;

(二)各类公立教育机构应当将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县教育教学内容;

(三)广播、电视、微信公众号等新闻媒体应当每年有计划地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宣传,刊播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广告,普及烟草危害知识;

(四)车站、广场、公园、电影院、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和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公益性宣传。

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在每年5 月31 日“世界无烟日”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宣传活动。

第十八条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开展控烟宣传教育、人员培训、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或者拨打0877—4968949 投诉举报电话,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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