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渡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弥渡县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的通知(弥政发〔2023〕7 号)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30 09: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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弥渡县人民政府文件

弥政发 〔2023〕7 号

弥渡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弥渡县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单位:

《弥渡县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 年 4 月 12 日

弥渡县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民兵事业费使用管理,根据《云南省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云政发〔 2019 〕 31 号)、《大理州民兵事业费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大政发〔 2021 〕 27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兵事业费是保障民兵建设和管理的财政经费,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全县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分别承担相应保障责任,保障民兵事业发展需要。

第三条 民兵事业费的年度预算,由县人民武装部依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报要求和程序纳入本级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县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武装部可联合建立民兵事业费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章 开支范围与保障标准

第五条 民兵事业费主要用于民兵的军事训练、装备管理维修、组织建设、政治工作等开支。

第六条 具体开支范围与保障标准参照以下内容执行:

(一)军事训练费。用于保障民兵训练有关开支。包括训练补助、伙食费、公杂费(含服装费、医疗费、水电费、订报费、交通费、被装拆洗费、聘请教练员工资补助、雇用炊事员费)、组织干部骨干培训费、购置和租赁训练器材费、油料费以及民兵训练基地管理维护费等开支。其中,训练补助用于为参训民兵(含公职人员)发放补助,补助标准参照编报预算时上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标准执行 ( 目前参照大理军分区保〔 2022 〕 4号文件执行,即参加民兵训练补助为每人每天 150 元,参加支援边境疫情防控及其他非战争军事行动为每人每天 200 元 ) ,可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重大任务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伙食费用于保障参训民兵就餐,训练期间伙食费标准为 35 元 / 天,参加重大演训活动、执行重大任务时伙食标准为 50 元 / 天;聘请教练员工资补助,在组织民兵训练期间按照每人每天 260 元标准执行。

(二)装备管理维修费。用于民兵武器装备仓库管理维护、民兵报废武器及弹药销毁处理、通用应急装备器材购置配置与维修保养、预征预储装备器材征集使用等开支。

(三)组织建设费。用于组织集训会议、民兵集结点验、民兵体检政审、民兵基层建设、民兵信息系统建设、档案资料管理等开支。其中,民兵体检政审所需经费参照当地征兵体检政审所涉及项目保障标准执行,体检项目按照省军区下发的“云南省基干民兵体格检查表”内明确的内容实施。民兵集结点验、入队训练人员补助发放标准,按照训练补助标准执行。

(四)政治工作费。用于组织民兵政治教育、民兵政治干部集训、开展训练中的整治工作等开支。

(五)其他费用。用于为民兵发放履职补助、购买伤亡保险、实施奖励优待以及中央、省、州有关文件规定的或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批准的其他必要支出。其中,购买伤亡保险所需费用参照当地商业保险公司有关收费标准确定;表彰奖励标准参照《军队表彰发放奖金奖品暂行办法》执行。

第七条 民兵在年度训练计划之外承担的练兵备战、执行战备勤务和参加抢险救灾等活动所需经费,按照谁使用谁保障的原则落实有关保障。民兵参加有关活动所需履职补助按照训练补助标准进行保障。

第三章 管理使用

第八条 预算管理。民兵事业费的年度预算,由县人民武装部依据年度民兵工作任务需要,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经批准后财政部门按照预算编报要求和程序纳入本级预算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经费分配。县级人民武装部为民兵事业费的基层开支单位,不再向下分配指标和划拨经费。

第十条 责任区分。县人民武装部是民兵事业费的管理使用责任主体,其军事科负责编报民兵事业费年度预算建议计划,保障科负责民兵事业费全年分月用款计划的编报以及经费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

(一)县人民武装部民兵事业费的开支使用,应与民兵工作计划、担负任务紧密结合,规范资金使用,加强资金管理。民兵事业费由财政部门拨付军事部门后,其使用管理与审批权限按照军队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其中,县人民武装部的军事训练补助费经军分区训练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结算,在训练结束 30 日内发放并公示、通知本人,县人民武装部年底前将年度经费发放情况报军分区备案。

(二)民兵事业费必须专款专用、勤俭节约,不得挤占、挪用,不得任意改变用途和扩大使用范围,不得虚列开支,不得任意变更预算支出科目。年度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预算管理有关程序报批。

(三)军分区及上级地方有关部门对民兵事业费使用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经费管理使用规定,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应当按照国家、军队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四章 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县级人民武装部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科学设置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并对资金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切实提高经费使用效益。绩效评价以预算年度为周期,对预算年度内本地民兵事业费的投入与使用、预算执行、资金管理、保障措施、资金使用效益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应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武装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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